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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子强奸继女长达三年逼迫其吃避孕药,被亲生女儿撞见事发!
晴晴出生于2007年,后来,父母离异,晴晴归母亲李玉(化名)抚养。
2012年,李玉与王建恋爱并同居。此后,两人育有一女。
2015年暑假,晴晴从老家来到景德镇市,一直跟随母亲李玉、王建以及同母异父的妹妹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直至2020年8月初。
在此期间,晴晴一直称呼王建为“爸爸”,但没想到,这个“爸爸”竟然对晴晴动了坏心思。
2017年9月左右,晴晴读小学五年级前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建趁李玉和亲生女儿不在家之际,将晴晴叫去其房间,采取先和晴晴聊学习上的事情,然后趁机抱住晴晴,对其进行奸淫。
此后,一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建都会选择李玉和女儿不在家时,或间隔一两个星期,或间隔一两个月不等,对晴晴实施奸淫。
在2018年3月左右,晴晴月经初潮之后,被告人王建在奸淫晴晴后,为防止晴晴怀孕,会到药店去购买紧急避孕药,时常让晴晴服用。
最后一次奸淫
被亲生女儿撞见
晴晴的噩梦一直持续了几年时间,直到初中上生理课,她才明白,这叫“发生性关系”,其述称,每次她都反抗,但因年龄太小,反抗不了,而王建也不顾她的反抗,强行奸淫。不过,晴晴述称,因为害怕与不好意思,她一直未将此事告诉母亲与任何人。
最后一次奸淫发生在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左右,当时晴晴独自一人在家,王建又对其实施奸淫,但妹妹正好回家,撞见了这一幕。
王建对女儿大声呵斥,让其离开。女儿离开后,王建继续对晴晴实施奸淫,妹妹将看见的情况告诉了母亲,李玉赶回家中制止,王建才停止了侵害。
李玉证言显示,当时王建告诉她,是酒后一时糊涂。但晴晴也未说,此前是否有过此行为,只叫其报警,其担心会对女儿的名声造成影响,就没有报警。
直到2020年8月4日傍晚6时许,李玉与王建发生争吵,晴晴再次叫其报警,并告知其事实真相,其意识到事情很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王建被抓获归案。
经诊断,晴晴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并患有细菌性阴道炎。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利用与被害人晴晴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在与晴晴共同生活期间,违背被害人晴晴的意志,并明知被害人晴晴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王建认为判罚过重,提出上诉。
日前,江西省景德镇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信普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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