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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新娘结婚当晚进错房间,误与伴郎“洞房”......起诉其强奸竟反输官司!
陈某与女友梁某在经过了爱情长跑终于步入婚姻殿堂,在两人结婚当天,武某担任伴郎。
当晚武某住在新郎陈某家,劳累了一天的他,上床即睡着了,因乡下的条件所限,一家只设一个公共卫生间,房间也只用门帘挂起,不设木门。
大约凌晨2时许,新娘 梁某内急如厕回来误入武某的房间,上床与武某同眠,又想再来一次性爱再睡。
于是,便用手抚摸武某的身体,武某在睡梦中被摸得性欲大起,便翻身将梁某抱住,与梁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便甜蜜入睡。
天蒙蒙亮时,武某突然被女人的尖叫声惊醒“快来人啊,有人强奸!”闻声赶来的陈某及家人将武某团团围住,大家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要武某赔偿2万元私了。
而武某则认为自己没有错,也没有钱。
梁某与丈夫遂向派出所报案,民警赶来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认为不属强奸,不予立案。
冯丽与丈夫吞不下这口气,将吴刚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武某在自己所睡的床上与梁某发生性关系,主要是由于梁某半夜如厕归来进错房间上错床后,误认为武某是其丈夫而主动抚摸导致。
虽然这个行为明显属梁某错认对象,但梁某的行为是属自愿的、主动的,不存在任何抗拒或反抗的行为,因此不具备强奸罪的构成要素。
梁某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自行承担责任,而由于梁某的这个过错,使得武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自然而然地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此种情况也不属于武某冒充吴刚将梁某骗奸。
因此,武某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属于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但不构成强奸罪。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认定伴郎武某不构成强奸罪。
大信普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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