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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权激励作为企业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工作热情、赋予企业业绩高速增长回报而推行的长效激励机制,广受各类(尤其是科创型公司)青睐。
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路径主要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种。其中,直接持股指由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以达到激励之目的。间接持股则是指通过设立持股平台,如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使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平台股权或份额的方式,间接地持有公司股权。实践中,后者更为大多数公司选择。
本文拟通过比较间接持股方式中的两类持股平台设计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的优势和劣势,对不同持股平台在管理、税负、政策风险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帮助公司选择最适合的持股安排。
1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差异
根据我国《公司法》(2018修订)和《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差异如下:
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人数
50人以下
2-50人,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有限合伙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普通合伙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或者劳务
内部治理结构
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最低注册资本
无要求,但特殊行业除外
无要求
出资人责任承担方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股权/份额对外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增资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2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所涉税负比较
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所得税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以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
持股平台取得股息红利后向员工进行定向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时,可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员工实际分配(以股息红利的方式分配)该股息红利时,员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时,合伙企业无需缴税,员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即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对外转让持股平台股权/财产份额
员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股权转让规则,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即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持股平台转让公司股权后向员工进行定向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一般按照
25%或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员工实际分配(以股息红利的方式分配)该股权转让所得时,员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时,员工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比照个体工商户所得,即5%至35%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优劣比较
(一)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的优缺点
首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员工激励持股平台能够避免因员工流动而频繁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其次,相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更为健全,未来政策可预期,风险较小。
然而,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分红时,员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或减持时,则需要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员工作为持股平台公司的股东,对持股平台的决议事项具有决策权,公司对持股员工控制力度弱,可能存在管理风险。此外,有限责任公司需遵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合伙企业而言缺乏灵活性,对公司合规治理要求更高。
(二)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优缺点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激励持股平台具有如下优点:一方面,《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事务执行和退出等事项的规定较为宽松。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主要依赖于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对有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组织、管理形式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均更为灵活,便于动态管理,可避免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频繁调整。另一方面,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公司仍能够通过普通合伙人保持对持股平台的控制权,重大决策作出时更为简便。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的缺点则包括如下几方面:首先,如果持股平台转让公司股权后向员工进行定向分配,若按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税,那么边际税率最高可达35%,税负成本较重。在2018年8月8日之前,部分地区政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按照20%税率纳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地方政府“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的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应予以纠正。此外,目前我国有关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先分后税”及有关纳税时点等在理解上存在区别,存在政策变动的风险。
综上所述,不同的持股平台在管理、税负和政策风险等方面各有优劣,公司应结合设立持股平台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对持股员工的管控要求等,选择最适合的持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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