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
1.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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