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合规观察 |《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及其《操作指南》的全面梳理【走出去智库】-ESG跨境

跨境合规观察 |《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及其《操作指南》的全面梳理【走出去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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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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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库观察6月13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发布针对《防止强迫维吾尔

走出去智库观察

6月13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发布针对《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UFLPA)的操作指南,就UFLPA中将于2022年6月21日生效的“可反驳的推定”提供应对指引。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指出,在CBP执法的前期阶段,美国或加大对高科技企业以及特定关键行业企业的关注,要求这类企业审查其现有中国供应商是否涉及新疆“强迫劳动”问题,而该类企业的中国供应商或即将(或已经)面临来自美国进口商的“涉疆合规”承诺或审计工厂等要求,需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并进行有效的合规应对。

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大成律师事务所蔡开明、阮东辉律师针对操作指南的分析文章,供关注《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实施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在可反驳的推定原则生效前,即2022年6月21前,进口美国的货物将通过暂扣令(WRO)/调查结果(Findings)的程序进行裁决。可反驳的推定生效后,受UFLPA管制的产品将通过UFLPA执法程序进行处理,面临扣留、排除或扣押。

2、从现有申请解除WRO的证据要求来看,进口商须提供十分繁杂、全面的证据,面临极大的证明难度。进口商自身还需完全符合相关指引的要求,这对进口商自身的资质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3、尽管对于是否涉及强迫劳动的举证责任在于美国进口商,但美国进口商或将举证材料及信息的提供义务传导给中国供应商,例如美国进口商或要求中国供应商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生产步骤(包括工厂)均不涉及新疆因素,并要求中国供应商或面临提供书面保证证明,以确定输入材料非来自新疆。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开明、阮东辉

2022年6月13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发布针对进口商发布《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UFLPA)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为美国进口商及贸易利益相关者就UFLPA中将于2022年6月21日生效的“可反驳的推定”提供应对指引;根据《操作指南》,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将于2022年6月21日发布《防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进口战略》(“UFLPA战略”),就尽职调查、供应链追踪和管理,以及证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在中国新疆地区开采、生产或制造,或以强迫劳动方式制造的证据,向美国进口商提供指导。进口商必须遵守指南要求,以便有资格适用“可反驳的推定”的例外情形。UFLPA战略的内容或将对于企业界定合规边界义务具有指导作用,企业需持续关注。

一、 《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

2021年12月23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The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UFLPA),该法随即生效。该法旨在“解决新疆强迫劳动问题”,进一步将新疆产品排除出美国市场,并通过制定“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l presumption)原则,推定所有新疆产品皆通过“强迫劳动”生产,除非进口商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相反证明。“可反驳的推定”将于法案生效后的180天,即2022年6月21日生效。

(一)关于UFLPA的重要事件节点

UFLPA目前已结束公众意见征询,并已于2022年4月8日举行听证会,据公开信息显示,UFPLA的公众意见主要来自三类对象:1)美国、中国的进出口企业;2)人权及工人权利团体;3)中国生产商。

此前于2022年4月8日举行的听证会的重点讨论内容包括:1)要求澄清UFLPA规定的“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2)建议采用“受信任的进口商”或类似计划,允许进口商预先清关货物并主动反驳有关“强迫劳动”行为的指控,而无需以收到CBP的暂扣令(WRO)为前提;3)建立“最小比例”(de minimis)的例外原则,允许进口商含有少量可疑材料,以避免进行全面审计和调查的;4)延迟执行UFLPA以使企业有充足时间收集必要的文件并根据需要调整业务时间及供应链。在听证会中,人权组织Global Advocacy的代表Louisa Greve在涉及新疆地区的黑名单时提出:美国执法部门应当考虑重点考察青岛、深圳、东莞等地的供应商,已经有相关报道提出这些地区存在强迫劳动风险;且只有当企业提供产品供应链的全部产地信息时,执法部门才能视其完成举证义务。犹太世界观察组织(JWW)代表Courtney Hamilton指出,CBP应高度关注高科技产业,其提到苹果公司的多个中国供应商曾被公开报道使用强迫劳工;现有的企业自发性尽调严重不足,CBP应对高科技产业从严执法。

(二)UFLPA的主要内容

1.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的策略

(1) 全面评估进口中国“强迫劳动产品”(包括来自新疆及由其他地区群体制造,包括从第三国进入美国)的风险;

(2) 中国结对帮扶、扶贫项目和其他政府安排劳动项目中的“强迫劳动”情况,提交下列清单及相应的执法计划:

(i). 在新疆地区使用所谓“强迫劳动”的实体清单;

(ii). 与新疆政府合作招聘、运输、转移、容留、接受新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劳动力的实体清单;

(iii). 全部或部分由前述两项清单中的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清单;

(iv). 自中国向美国出口前述清单(iii)中产品的实体清单;

(v). 基于强迫劳动项目,从新疆或者与新疆政府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合作的主体处获取物资的实体和设施的清单;

(vi). 确定第(v)条所述实体和设施的计划;

(vii). 针对将“强迫劳动产品”出口至美国的实体的执法计划(包括发布WRO等);

(viii). 优先执法的领域清单(应包括棉花、番茄、多晶硅)。

(3) 确保CBP准确识别与溯源“强迫劳动产品”的建议、说明CBP如何采取执法措施(包括通过启动试点计划来测试技术的可行性等)、说明CBP所需要的其他资源。

(4) 为进口商提供指引,包括尽职调查、供应链溯源及管理,证明产品非来自新疆、非源自“强迫劳动”等;

(5) 与非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合作的计划。

2.“可反驳的推定”原则

“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l presumption)原则指,除例外情况,CBP应推定,全部或部分在新疆或由前述第(i)、(ii)、(iv)或(v)项清单上的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违反美国《关税法》307条款的规定,不得入境美国。例外情况为:登记在案的进口商已完全遵守前述指引,充分、实质性地回应了CBP的相关问题,并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产品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

3. 制定外交战略共同应对“强迫劳动”

美国国务卿应在该法生效后的90日内,向有关的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对于提高国际意识和解决新疆强迫劳动问题的举措的战略。

4. 实施经济制裁

该法第5节规定将“与强迫劳动有关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纳入制裁范围。美国总统应在该法生效后的180日内(即2022年6月21日前)向有关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确定对“与强迫劳动相关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外国实体及个人(包括中国政府官员),并对该等个人或实体实施制裁。企业需持续关注,美国或将在2022年6月21日同步公布第一批UFLPA黑名单企业。

5.日落条款

该法日落条款规定,前述关于可反驳推定原则、外交战略、经济制裁的规定将于8年后或总统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终止决定后终止。

(三)执法方式

美国CBP将成为实施UFLPA的重点执法监管机构。2021年12月17日,美国国会研究处(CRS)发布《307条款与强迫劳动生产的进口产品》(Section 307 and Imports Produced by Forced Labor)报告,主要介绍CBP适用第307条对疑似强迫劳动产品发布暂扣令的程序。CBP下设贸易救济法律执法部门(Trade Remedy Law Enforcement Directorate)主管“强迫劳动”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在贸易救济法律执法部门中专设强迫劳动处(Forced Labor Division)以处理针对强迫劳动的指控申诉和执法调查。根据CBP发布暂扣令的程序,任何主体若“有理由相信正在或可能会输入美国的任何商品”是由强迫劳动生产的,都可将该信息报告给CBP。CBP收到此类报告后必须对“必要的情况”启动调查,对其有合理理由怀疑经强迫劳动生产的进口产品签发暂扣令,并指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扣留含有该疑似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

根据CBP于2022年1月3日发布的《2021财年美国海关统计数据》,2021财年CBP共发布七项暂扣令,其中针对中国的有: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的棉制品;2)新疆地区生产的棉花和番茄及其下游产品;3)合盛硅业生产的硅基产品;4)大连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金枪鱼、旗鱼和其他海产品;5)中国台湾渔船捕捞的金枪鱼等海鲜产品。除新疆产品外,2022年3月16日,CBP表示调查发现中国运动服装巨头李宁的产品供应链涉及朝鲜劳工,其产品被CBP扣留在美国港口。

二、 《操作指南》

2022年6月13日,CBP发布《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的《操作指南》。该指南旨在对UFLPA中的规定做出进一步阐述,介绍了在UFLPA规定下CBP将采取的工作流程,并载明进口商反驳“推定”或需向CBP提交的文件信息。在可反驳的推定原则生效前,即2022年6月21前,进口美国的货物将通过暂扣令(WRO)/调查结果(Findings)的程序进行裁决。可反驳的推定生效后,受UFLPA管制的产品将通过UFLPA执法程序进行处理,面临扣留、排除或扣押。

(一) 主要内容

1. UFLPA下的货物进口与CBP执法程序

CBP将针对UFLPA管制货物实施单独的执法程序。具体而言,CBP将对可能受UFLPA“可反驳的推定原则”管制的货物根据每次进口的情形逐案审查,识别货物是否受制于该原则,并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措施。可能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扣留、排除或扣押。CBP将通过多种信息源对货物进行识别,包括前述UFLPA要求公布的UFLPA实体清单。

CBP将在对货物采取执法行动时通知进口商。针对扣留、排除及扣押通知,进口商可以申请认定“可反驳的推定原则”的例外情形,或主张相关货物不属于UFLPA的管辖范围。进口商可以向CBP提供相关信息及文件,说明进口货物及其材料来源完全来自于新疆之外的地区,并且与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完全无关。如果CBP确定货物不受UFLPA管辖的情况属实,且没有违反其他美国法律的前提下,则无须反驳推定即可放行该货物。

(1)扣留(detention)

当CBP根据UFLPA扣留货物时,CBP将提供扣留原因和预期扣留时间。自检验货物之日起,CBP有五天时间(不包括周末与节假日)根据进口商提供的资料决定放行还是扣留,五天内未放行的商品视为扣留商品。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被排除(exclusion)或扣押(seizure)之前提出立即支付一笔出口保证金,在征求海关主管的许可后出口被扣留的货物。

(2)放行(release)

若CBP专员确定进口商已遵守UFLPA第3节(b)款,并且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使用强迫劳动制造,则专员将确定该货物符合“推定原则”的例外情况,港口主管将放行货物。当CBP授予例外情况时,CBP 必须向国会和公众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确定认可例外情形时所考虑的商品和证据。根据《信息自由法》(5U.S. C§552)所载适用的豁免,某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布。

(3)排除(exclusion)

CBP可以排除被确定为违反UFLPA的货物进入美国国境。进口商可以根据提出申诉以反驳CBP的排除决定。进口商在“自动商业环境”(ACE)平台中提出申诉时必须选择“货物排除在入境之外”(“Merchandise Excluded From Entry”),以确保正确处理。

(4)扣押(seizure)/罚没(Forfeiture)

被确定为违反UFLPA的进口产品可能会被扣押和罚没。如果CBP决定扣押违反UFLPA规定的货物,该案件将被转交给入境口岸的罚款、罚金和没收官员(Fines, Penalties and Forfeitures Officer, FPFO),FPFO将向进口商和所有其他相关方发送一封扣押通知书,概述相关方的申请权利。FPFO的通知将告知进口商如何向CBP提供信息以进一步帮助审查,以及提交请愿书的截止日期。请求书和补充请求书将由罚款、处罚和没收官员或由主管机关的代表遵循现有程序的相关法规和裁决,并与内部利益相关方合作进行审查。

2. 请求认定为“可反驳推定原则”的例外

为反驳UFLPA中规定的“可反驳的推定原则”,进口商必须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货物、物件、物品和商品(goods, wares, articles, or merchandise)不是完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具体而言,该推定原则应该普遍适用,除非CBP专员认定:

(1)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已经完全:

i. 遵守UFLPA战略以及为实施该指导意见而发布的任何法规;以及

ii. 对专员为确定货物是否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而提出的信息查询做出了完整和实质性的答复;

(2)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货物、物件、物品和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

进口商可以在扣留期间、排除或扣押过程中向CBP申请可反驳推定的例外。对于这三个过程,如前所述,进口商将收到扣留通知、排除通知或扣押通知。这些通知将提供有关扣留、排除或扣押的信息,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要求,提供其他行政程序的选择。在审查例外情况的请求时,CBP将尝试优先处理海关贸易反恐伙伴关系(Customs 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CTPAT)合规成员的请求。此外,有关时效的规定为:

(1) 收到扣留通知的进口商可一般在商品提交给CBP审查的30日内对扣留通知做出回应,申请认定可反驳推定原则的例外。

(2) 收到排除通知的进口商可以根据19 C.F.R. Part 174在适时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行政申诉,申请认定可反驳推定原则的例外。

(3) 收到扣押通知的进口商可以利用19 C.F.R. Part 171中的申请程序,要申请认定可反驳推定原则的例外。

在上述每种情况下,为了申请UFLPA推定的例外,进口商必须明确说明进口商正在寻求UFLPA推定原则的例外,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来证明该请求。

如果CBP专员决定有必要将某一特定的进口认定为可反驳推定的例外,CBP将通知有关国会委员会,并在认定的30天内向公众提供一份报告,说明在批准例外时考虑的价值和证据。

3. CBP可能需求的信息类型和性质

《操作指南》中对CBP可能需求的信息类型与性质做出了非尽述的说明,以允许进口商能灵活的根据自身业务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文件。进口商必须对CBP的所有信息查询作出完整和实质性的回应,以明确证明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可以提供给CBP的信息被分为A-E五类。CBP特别指出,证明产品不适用于UFLPA管辖的进口商应参考B类信息与D类信息,证明产品适用于UFLPA可反驳的推定原则例外的进口商应参考A-C类信息与E类信息。CBP将对每一个子条款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查,以确定有必要承认推定原则例外。

证明类别

资料内容

具体类型

A.尽职调查制度信息

进口商应提供能证明存在尽职调查制度或流程的文件

与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接触,以评估和解决强迫劳动风险

绘制的供应链图,并对进口货物从原材料到产品的供应链上是否存在强迫劳动风险进行评估

书面的供应商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并对中国政府的劳工计划提出应对措施

对可能接触供应商的员工和代理商提供关于强迫劳动的培训

根据供应商行为准则对供应商是否合规进行监督

对发现强迫劳动情形后进行补救的规定,以及若该补救不可能实现或未及时完成,则终止与供应商之间关系的规定

对尽职调查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开展独立核查

公开报告尽职调查制度的绩效和参与情况

B.供应链追踪信息(追踪从原材料到进口货物的供应链的文件)

与整个供应链有关的信息

对供应链的详细描述,包括进口商品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开采、生产或制造的所有阶段

供应链中各个实体的角色,包括托运人和出口商。例如,CBP将需要确认供应商是否也是制造商

对于供应链中的实体,根据19 C.F.R. §152.102(g)确定任何关系

与生产过程的每个步骤有关的供应商名单,包括名称和联系信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参与生产过程的每个公司或实体的承诺书

与商品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有关的证据

采购订单

所有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的发票

装箱单

材料清单

原产地证书

付款记录

卖方的库存记录,包括码头/仓库的收据

运输记录,包括舱单、提单(例如,空运/船运/卡车)

买方的库存记录,包括码头/仓库的收据

所有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的发票和收据

进口/出口记录

与开采者、生产者或制造商有关的证据

前述文件中任何与商品或原材料及其组成部分有关的文件。附件中还包括对高风险行业,如棉花、多晶硅和西红柿等的具体例子。

采矿、生产和制造记录

文件应允许CBP追踪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开采、生产或制造过程

生产订单

关于工厂生产该商品的能力的报告

进口商、从该工厂采购的下游供应商或第三方的工厂实地考察报告

证明成分的投入量与所生产商品的产出量相匹配的证据

其他能证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据。

C.关于供应链管理的证据

关于供应链管理措施的文件

旨在防止或缓解进口货物的开采、生产或制裁环节的强迫劳动情形的内部控制机制

供应商应能证明所提供的文件是操作系统或会计系统的一部分,该系统应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D.证明货物不是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据

追踪货物供应链的文件

可参考B部分文件清单

E.证明源自中国的货物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据

/

完整的供应链图,该图识别了所有参与货物生产的实体

在中国参与生产货物的各个实体中工人的信息,如支付的工资和每个工人的生产量。

关于工人招聘和内部控制的信息,以确保在中国的所有工人都是自愿招聘和工作的

能够从中识别强迫劳动因素并在适用时基于该类指标进行补救的可靠审计。

4. 有关供应链尽职调查、追踪与管理的合规资源

《操作指南》中为贸易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了有助于他们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追踪和管理的合规资源,这些资源可以在CBP官网与其他网站上获得。具体而言,这些资源包括:

(1) 美国政府资源:

● 《防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进口战略》(UFLPA战略)

●美国国务院的合理追踪工具(Responsible Sourcing Tool)与《人口贩卖报告》

●美国劳动部的遵守链建议(Comply Chain)、《关于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的调查结果(Findings on the Worst Forms of Child Labor)》、《童工或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清单(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强迫或契约童工生产的商品清单(List of Products Produced by Forced or Indentured Child Labor)》、更优交易工具(Better Trade Tool)

●《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国家行动计划:关于负责任的商业行为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相关商业咨询,如2021年更新版的《新疆供应链商业咨询》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合理关心:知情合规出版物(Reasonable Care: An Informed Compliance Publication)》以及其他相关出版物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关于强迫劳动的指导网页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暂扣令(WRO)与调查结果(Findings),以及相关FAQs

(2) 国际社会资源:

●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OECD《跨国企业准则》(以及具体行业指南)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打击强迫劳动。雇主和企业手册(Combating Forced Labour: A Handbook for Employers and Business)》、关于衡量强迫劳动的准则(ILO Guidelines Concerning the Measurement of Forced Labor)、公平招聘的一般原则和操作指南(ILO General Principles and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Fair Recruitment)

●国际移民组织道德招聘标准(ethical recruitment standards)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的指南(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guide on The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to Respect Human Rights,OHCHR guide)

(3) 其他资源:

●七国集团贸易部长关于强迫劳动的声明

●人口贩运法律中心指南《进口自由:利用美国关税法来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Importing Freedom: Using the U.S. Tariff Act to Combat Forced Labor in Supply Chains)》

三、 潜在影响

(1)执法高峰期或在下半年,科技企业需引起高度关注

根据CBP公开的财政预算,为实施UFLPA,CBP增加7000万美元及150 FTE(全职等效预算)。该预算将用于通过增加执法人员、技术、培训、战略和外部资源实施该法,其中大部分将用于CBP使用的两个主要数据系统的关键升级:自动化商业环境 (ACE) 需 4100 万美元,高级贸易分析平台(ATAP)需2500 万美元。具体而言,包括对高级贸易分析平台(ATAP)进行特定技术升级,为CBP外勤提供具体技术支持,增强强迫劳动案例管理系统,启用各个系统之间的交互,并对于CBP执法技术与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CBP可能会在下半年财政资金、人员、技术到位后加强执法。据报道,美国国会已经为执法投入了大量资金,国会今年已拨款2750万美元来实施这法案。

结合前述听证会的背景,在执法的前期阶段,美国或加大对高科技企业以及特定关键行业企业的关注,要求这类企业(例如前述提到的苹果公司)审查其现有中国供应商是否涉及新疆“强迫劳动”问题,而该类企业的中国供应商或即将(或已经)面临来自美国进口商的“涉疆合规”承诺或审计工厂等要求,需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并进行有效的合规应对(包括全面调整涉疆业务、排查涉疆供应链、信息披露时的注意事项等)。

(2)UFLPA基本全面禁止来自新疆的产品

随着可反驳的推定原则即将生效,UFLPA基本全面禁止来自新疆的产品,该法主要针对新疆少数民族相关的“强迫劳动”风险的重点行业,首当其冲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可能符合该法(i)-(iv)所述清单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产业。且该法的影响范围并不仅限于新疆相关地区,也涵盖与新疆政府合作在其他地区涉及少数民族劳动力的相关情况。例如若企业与新疆政府等存在“精准帮扶”等项目,涉及与新疆政府合作招聘、运输、转移、容留、接受新疆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劳动力,同样将具有较高的风险。

此外,CBP对涉疆产品签发暂扣令(WRO)不再负有举证责任,需由进口商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产品无强迫劳动”。从现有申请解除WRO的证据要求来看,进口商须提供十分繁杂、全面的证据,面临极大的证明难度。进口商自身还需完全符合相关指引的要求,这对进口商自身的资质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如前所述,不止是在新疆的出口商或已被列入美国各类黑名单的中国企业(尤其是若因涉疆原因别列入),即使在新疆以外地区的企业(例如青岛、深圳、东莞等地供应商或美国科技头部企业的供应商),若涉及前述的高风险涉疆因素,均面临更高风险的合规审查义务,需进行更为谨慎应对。

(3)中国出口商被迫强制剥离涉疆因素

尽管对于是否涉及强迫劳动的举证责任在于美国进口商,但美国进口商或将举证材料及信息的提供义务传导给中国供应商,例如美国进口商或要求中国供应商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生产步骤(包括工厂)均不涉及新疆因素,并要求中国供应商或面临提供书面保证证明,以确定输入材料非来自新疆;而若中国供应商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或拒绝配合客户要求尽职,除或面临货物被扣留风险,还将面临业务合同违约风险、终止业务关系等风险。

结合前述潜在影响,我们建议企业(尤其是涉疆因素较强的企业)持续关注美国即将出台的UFLPA战略以及相关立法类文件、执法进展,并尽快针对供应链人权与强迫劳动的合规管理进行专项合规,在企业集团层面引起高度重视,以为排查本企业自身在管理运营中是否符合美国有关人权与强迫劳动的合规要求。

具体在实践中,企业除同步制订指引性合规文件(以体现企业的合规意愿,并在面临处罚时或帮助降低处罚);建议企业尽快针对来自美国供应商的“涉疆因素”询问、现场审厂等传导性合规要求,进行有效的针对性应对,并同时制订自身的合规排查清单、合同承诺函、应急预案等关键性文件,对企业自身供应链中“强迫劳动”风险进行合规排查并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供应商基于企业合规偏好采取具体的业务、合同方面措施,并将部分合规义务向供应商进行传导。

此外,建议企业对于2022年6月21日这个关键时间点加以重点关注,并结合业务情况考虑是否随之调整对美国的出口计划,例如暂停或降低出口美国货物的规模,或进行小批量尝试,留出观察期,对美执法情况和案例密切跟踪,观望和评估美方新的执法策略和模式,以确定企业下一步的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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