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热点PART/011、景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罚没722.12万元202
行业热点
PART/
01
1、景甜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罚没722.12万元
2021年底,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
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相关“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
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
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其行为已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景甜上述广告代言违法所得共计257.9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64.22万元(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华谊兄弟被浙江证监局处罚
浙江证监局网站披露《关于对王忠军、王忠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决定书称,王忠军、王忠磊二人作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09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二人持有的公司权益比例由34.41%下降至23.74%,累计变动比例10.67%。
3、抖音测试小说频道,短视频平台进军文字市场
据
据Tech星球6月7日消息,
抖音在平板端的首页内测试名为“小说”的功能频道,用户可以在小说频道内选择相关的小说进行阅读。小说频道目仅涉及“我的书架”、“排行榜”和“独家精选”三个栏目。
用户可以在排行榜和独家精选内选择感兴趣的小说进行阅读并保存至“我的书架”中,以便下次阅读。
4、中国版权协会发布《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
5月26日,中国版权协会发布了《
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与发展报告
》。
报告指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产业规模达358亿元,同比增长24.1%,此外,网络文学的IP全版权运营影响了游戏、影视、动漫、音乐、音频等合计约3037亿元的市场。
网络文学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盗版侵权的“三座大山”——盗版平台、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62亿元,同比上升2.8%,
保守估计已侵占网络文学产业17.3%的市场份额。
5、教育部成立调查组全面彻查教材插图问题
针对近日社会反映的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教育部已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彻查,对查出的问题将立行立改,对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将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5月28日,教育部于官网就引发争议的人教版小学数学教材插图问题作出回应,责成人民教育出版社立即整改,并表示会立即部署对全国中小学教材的全面排查。
6、林暐哲放弃“苏打绿”商标权
吴青峰前经纪人林暐哲发布声明宣布放弃商标权:我知道该做一个决定,放下过去,不管好的坏的都一样。所以我决定放弃商标的所有权。并祝福这个名字有更好的未来。
图片来源于网络
7、《康熙微服私访记》版权及母带将被拍卖
近日,电视剧《康熙微服私访记》第一至第五部权利及母带在阿里拍卖平台挂出,将于6月20日上午10时开拍,起拍价为835.2万元。截止目前无人报名此次拍卖,但182人设置提醒,围观人次达11033。竞买公告显示,拍卖的标的物为巨星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范围内对《康熙微服私访记》(简称《康》剧)第一至四部、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康》剧第五部享有的全部人身权及财产权等著作权(版权)以及衍生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
8、《梦华录》热播,“梦华录”“顾盼生辉”商标被多家公司注册
近日,由刘亦菲、陈晓主演的古装剧《梦华录》正在热播,两人剧中角色赵盼儿及顾千帆被网友组成CP“顾盼生辉”。据天眼查App显示,自2013年以来,“梦华录”“顾盼生辉”商标已陆续被多家公司申请注册,国际分类包括广告销售、餐饮住宿、食品、医药等,其中多个商标已注册成功。
9、工信部通报便利蜂、石墨文档等84款应用,过半违规收集信息
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群众关注的生活服务类、日常工具类等App进行检查,要求存在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368款App进行整改。目前,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84款App被要求在6月8日前落实整改工作,其中不乏便利蜂、石墨文档、马蜂窝旅游等知名App。
新规速递
PART/ 02
1、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
5月30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依法对服务对象代言的广告进行审核,不得为内容违法的广告合作提供经纪服务”等内容。
2、国家标准《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5月26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平台及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已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该标准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配套标准之一,提供了关于隐私协议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发布形式,增加隐私协议的可读性、透明性,以及处理隐私协议相关的争议纠纷等方面的指导和建议。本次征求意见截至到2022年7月25日。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修改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本次征求意见截至到2022年7月21日。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已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7条,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司法案例
PART/03
1、预装SDK推送广告,以获取手机权限,获利3000余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5年8月,被告方
人事关系从网秦公司转入朗趣公司,北京朗趣团队成立后,
继续与原朗趣公司团队(又称上海团队)合作原有业务,并开始研发只保留广告功能的SDK。后经协商,
由北京团队提供广告SDK工具包,手机商将广告SDK工具包预装到智能手机系统(以下简称手机)中,并使广告SDK获取系统权限,
装有广告SDK的手机在用户首次开机联网时,广告SDK即通过互联网与后台服务器连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后台服务器上传imei、imsi等用户信息、自动更新广告SDK版本等,并根据与手机商达成的运营方案通过服务端(即BOSS系统)对推送方式、内容及频率等进行配置,向用户推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从而产生广告费收入。
北京团队则根据存活率按安装台数或以广告费收入分成的方式向手机商支付费用。
即被告方为达获利目的执行了以下几个
关键操作,分别是:SDK预装、使广告SDK获取系统权限、上传用户信息、向用户推送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
广告SDK及一键达apk的预装和安装未经用户允许,二者的运行亦未取得用户授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构成非法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法院核查被告违法所得金额达3000余万元,由一键达apk控制手机的数量已超过100台。最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郑恺及其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
近日,天眼查显示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增一则开庭公告,原告为白某,被告包括该公司及郑恺,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该案将于6月22日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据股东信息显示,郑恺持有上海猎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90%的股份,并任职监事一职。
3、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起诉他人侵权,构成权利滥用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构成权利滥用,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周大福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周大福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上诉人马某某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周大福公司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张,其于2008年5月6日在第14类珠宝首饰上申请注册“jiaoren骄人”商标,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马某某已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骄人”品牌系列钻石。马某某发现周大福公司在京东公司平台店铺销售“骄人”系列的戒指、项链,马某某认为周大福公司、京东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大福公司并未侵害马某某就“jiaoren骄人”商标享有的商标权,判决驳回马某某全部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源于:知产北京)
4、《延禧攻略》片头侵权他人摄影作品,被判赔偿6万元
近日,樊某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瑆玥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相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樊某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延禧攻略》剧集的每集片头部分及番外篇片头部分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商业性使用,应当支付使用报酬。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三公司共计赔偿原告樊某经济损失6万元。
5、将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竞价排名导致商标侵权
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行为人在搜索结果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未在其网站中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售前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的混淆情形。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828号
2、
未经许可,将他人经过长期使用和经营管理形成的具有一定行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体现在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中,即在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并显性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对注册商标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依法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8)粤民终2352号
3、网络服务商为企业宣传、推销产品提供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违背客观事实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非法获利的行为。将他人公司的注册商标设定为本公司产品的搜索关键词,提供给网络服务商并购买其竞价排名服务,使相关公众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检索时,显示的搜索结果都是被告公司的产品。被告行为客观上利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声誉宣传了自己的产品,且容易使搜索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亦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构成商标侵权。案号:(2011)苏知民终字第33号
4、
故意将与同业竞争者商标相近似的文字设置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导致公众认为其与被侵权人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还不足以导致搜索引擎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人设置的关键词因与被侵权人的商标近似而涉嫌侵权;同时搜索引擎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网上协议中明确要求对方设置的关键词不能侵犯他人相关权利,搜索引擎公司在起诉前也未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或投诉的,认定搜索引擎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案号:(2011)杭滨知初字第11号
(来源于:丹棱论坛)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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