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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诈骗出现,遇到48元快递到付“商标初审通知书”,请拒收!
快递到付商标公告,涉嫌诈骗移送公安
从2019年到2022年, 商标公告“快递到付”诈盛行,有数不胜数的商标申请人中枪!
别看单个快递钱不多,
可是寄件人获利总量多啊!
别看到付金额不太大,
可是发现被骗之后脾气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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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近8万个商标注册人寄递
“快递到付商标公告”涉嫌诈骗移送公安
2022年6月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致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晶世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边峰农产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并涉嫌诈骗的行为作出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理的决定。
根据举报线索,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6日前往韵达快递、圆通快递相关网点调查,发现一批名为“商标初审通知书”的到付快递,收件人为商标注册人,且收件人需支付48元或49元到付快递费才可顺利签收。
实际上,名为“商标初审通知书”的快递,里面只是一张“商标初步审定公告”A4纸。
上述3家公司从互联网获取“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和商标注册人基本信息,将公告打印下来,向近8万个商标注册人寄递,并以快递到付49元或48元的形式实施诈骗。
这三家公司2022年3月与韵达快递、圆通快递相关网点签订“代收货款”的快递服务协议,快递费每单2.1-2.6元。
三家公司共盈利357700-(2.6*78427)=153790元(忽略A4纸成本)3家公司寄递“商标初步审定公告”A4纸的众多对象都不是公司代理商标注册的客户,其中JSY公司以虚构的“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义寄递,BF公司以虚构的“艾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义寄递,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
因还涉嫌诈骗,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3家公司作出移送义乌市公安局处理的决定。
在此之前,台州JQ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其法人在台州玉环、安徽阜阳两地通过EMS快递到付的形式向商标注册人邮寄“商标终止公告”的不正当手段延揽商标代理业务,被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责令台州JQ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723.62元,罚款12000元;法人被罚款5000元。
通过玉环EMS快递公司共邮寄“商标终止公告”2663件,签收925件,因拒收退回1738件。通过阜阳EMS快递公司共邮寄“商标终止公告”4401件,签收1141件,因拒收退回3260件。
经查,当事人通过上述邮寄“商标终止公告”方式共收取货款80574元,产生邮寄费用73782.2元,购买天眼查、启信宝会员费用68.1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723.62元。
初算快递成本约73782.2/(2663+540+4401)=9.7元/件,邮政相对还是贵一些每件到付收费月80574/(925+206+1141)=35.5元/件
如果遇到此类专利和商标文件“到付”骗局,一定要拒收!(公司前台不要随意签收)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核实。
如果不小心签收了,可以通过先在对应快递公司进行投诉,然后向中国邮政局(快递行业的主管单位)进行投诉,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到付”骗局严重的话会构成诈骗罪。
经查,上述3家公司于2022年3月与韵达快递、圆通快递相关网点签订“代收货款”的快递服务协议。
至被查获时止,上述3家公司共发“代收货款”快递78427单,快递费2.1~2.6元/单,面单标注内装物品为“商标初审通知书”。
已签收“代收货款”快递共 7300单,每单48元或49元,签收金额共357700元。
其中义乌市晶世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虚构的“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义寄递,义乌市边峰农产品有限公司以虚构的“艾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名义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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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警示 ⚠️
商标局曾在2020年4.26前夕,特意发了通知提示:
“我局2016年5月以后商标公告已采用电子公告的方式,不再对外寄送任何纸质商标公告......谨防诈骗!”
关于谨防以邮寄纸质“商标公告”方式骗取到付邮费的提示,
近期我局收到商标申请人反映,有人向申请人寄送纸质“商标公告”,以骗取数额不等的到付邮费。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此特别提醒,我局2016年5月以后商标公告已采用电子公告的方式,不再对外寄送任何纸质商标公告,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官方书件均不需要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请大家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0年4月23日
再次提醒申请人,如果收到此类快递,可直接拒收。
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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