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智库观察2月7日,美国宣布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未经核实名单”(U
走出去智库观察
2月7日,美国宣布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未经核实名单”(UVL)。对此,中国商务部表示,美方以所谓“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最终用户访问而导致其诚信无法核实”为由,将中国实体列入“未经核实名单”,中方坚决反对。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指出,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此次公告并未提及将相关实体列入UVL的具体原因,也未见相关公开报道,但结合此次措施公布的时机(中国新年假期后第一天)以及BIS官员的表述,我们理解BIS此次将相关企业列入UVL清单,具有较为明显的政治意图,旨在加强对EAR管制物项的接收主体以及最终用途/户的监管。
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蔡开明律师团队的分析文章,供关注美国制裁和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阅。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由于不同企业的风险管控策略各不相同,部分企业可能会对UVL内主体采取“过度合规”的举措,从而可能对UVL内主体的其他非受限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2、在此类黑名单移除中,BIS可能不止一次的追加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应文件资料,有时要求的文件资料的范围可能远远偏离申请移除所需。在相关案件中BIS也往往面临来自美国社会各界的压力,这就使得UVL内主体申请移除的工作面临更多困难。
3、若经判断,UVL内主体决定申请移除,则该等主体向BIS提供相关信息前,还需经过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获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向境外执法机关跨境传输。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蔡开明 阮东辉
美国东部时间2022年2月7日,美国商务部的工业与安全局(“BIS”)发表公告[1],宣布将33家中国实体列入UVL。
1. 此次被列入UVL企业信息
经公开信息检索,我们初步整理了此次被列入UVL清单的当前可查证的32家中国主体的中英文名单:
a. AECC South Industry Co., Ltd. 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
b. BeijingSWT Science. 北京世维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
c. Beijing Zhonghehangxun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众合航迅科技有限公司(疑似,经营状态为已注销)[3];
d. ChinaNational Erzhong Group Deyang Wanhang Die Forging Co., Ltd.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航模锻有限责任公司;
e. Chuzhou HKC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f. Dongguan Durun Optical Technology Co., Ltd. 东莞市度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g. Dongguan Huiqun Electronic Co., Ltd. 东莞惠群电子有限公司;
h. Guangdong Guanghua Sci-Tech Co.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 Guangxi Intai Technology Co., Ltd. 广西铟泰科技有限公司;
j. Guangzhou Hymson Laser Tehnology Co., Ltd.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k. Harbin Xinguang Feitian 哈尔滨新光飞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l. Hefei Anxin Reed Precision Co., Ltd. 合肥安信瑞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m. Heshan Deren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鹤山市得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n. Hubei Longchang Optical Co., Ltd. 湖北龙昌光学有限公司;
o. Hubei Sinophorus Electronic Materials Co., Ltd.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p. Hunan University State Key Lab of Chemo/Biosensing& Chemometrics 湖南大学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q. Jinan Bodor CNC Machine Co., Ltd. 济南邦德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r. Jiutian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 久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s. Kunshan Heng Rui Cheng Industrial Technology Co.,Ltd. 昆山恒瑞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t. Shanghai Fansheng Optoelectron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帆声图像科技有限公司(疑似)/上海帆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疑似)[4];
u. Shanghai Micro Electronics Equipment (Group) Co.,Ltd. 上海微电子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v. Shuang Xiang (Fujian) Electronics 双翔(福建)电子有限公司;
w. 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partmentof Mechanical and Energy Engineering南方科技大学机械与能源工程系;
x. Suzhou Chaowei Jingna Optoelectric Co., Ltd. 苏州超微精纳光电有限公司;
y. Suzhou Gyz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 Suzhou Lylap Mould Technology Co., Ltd. 苏州亮宇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aa. Wuxi Biologics Co., Ltd. 无锡药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b. Wuxi Biologics (Shanghai) Co., Ltd. 上海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5];
cc. Wuxi Turbine Blade Co., Ltd. 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
dd. Yunnan Tianhe Optoelectronic Co., Ltd. 云南天合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ee. Zhengzhou Baiwai Intelligent Automation 郑州百维智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ff. Zhuzhou CRRC Special Equipment Technology Co. 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2. UVL基本制度
(1) 被列入UVL清单的原因
一般美国商务部BIS在相关公告中并不会点明相关主体被列入UVL的具体原因,根据相关公告以及以往我们的业务经验,相关主体被列入UVL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a. 外国实体正在参与或已参与涉及EAR管制物项的交易,但BIS无法核实参与交易的该等外国实体是否“善意”(bona fides)或具有合法性,或者无法判断最终用途;
b. BIS启动了最终用户核实程序,但根据部分产品的出口申报文件中所列的外国实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能查到该实体的存在;或
c. BIS向东道国政府机构请求要求其进行最终用户核实或请求东道国政府机构提供某些文件,东道国政府机构不回复或拒绝该请求、或者拒绝将该等请求及时纳入工作计划。
本次BIS的前述公告中也未说明具体列入原因,且当前也未见任何官员或西方主流媒体的相关公开报道。结合此次措施公布的时机(中国新年假期后第一天),以及BIS官员Matthew S. Axelrod 在前述公告中的表述“今天将中国的33个当事方加入‘未经核实名单’将协助美国出口商从事尽职调查并评估风险,并向中国政府发出信号,表明他们在安排最终用户核查方面予以配合的重要性。”由此,我们理解BIS此次将相关中国主体列入UVL清单,具有较为明显的政治意图,主要原因仍是美国方面无法核实受EAR管制物项的接收主体、最终用户/途。
(2)被列入UVL后有什么后果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15节[6],如相关主体被列入UVL,若交易链条中有此类主体,且该交易中涉及受EAR管制的物项,则:
a. 该交易不得适用许可证例外;且
b. 在交易之前,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方必须向该UVL内主体索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包含规定内容的“未经核实名单声明”(“UVL statement”,以下简称“UVL声明”)。
此外,由于不同企业的风险管控策略各不相同,部分企业可能会对UVL内主体采取“过度合规”的举措,从而可能对UVL内主体的其他非受限业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UVL声明”如何做出
根据EAR第744.15节规定,UVL内主体的UVL声明在对每次交易做好记录的情况下,可用于与同一合作方之间相同物品的多次出口、再出口和转移(国内)。此外,EAR对“UVL声明”在格式和内容方面也具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包括:
a.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需要该主体内具有足够权威的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日期;
b. 内容需要包括做出该声明的主体名称、完整的地址(包括送货地址、公司地址和最终用户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如有)、签署人姓名和头衔。
c. 同意不将美国管制物项用于EAR禁止的用途、或再出口、转移(国内)至EAR禁止的目的地或用户;
d. 说明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地(国家/地区);
e. 同意配合美国商务部BIS对过去5年涉及的管制物项交易的最终用途进行审查,同意配合美国商务部对过去5年涉及的管制物项交易开展包括事后核实工作(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在内的最终用途审查,并提供关于管制物项处置情况的全部信息;并提供关于处理相关管制物项的全面而准确的信息;
f. 同意提供UVL声明副本,以及根据EAR第762节保留的相关交易记录;
g. 证明UVL声明签署人拥有足够的权利管束该UVL清单内主体。
(4) UVL清单移除
EAR第744.15节对UVL清单内主体的申请从UVL清单中移除的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
a. 申请移除的理由及用于核实真实性的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通过指定渠道提交;
b. 负责出口管制的执法助理副部长(the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Enforcement)将对移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申请者是否“善意”(bona fides)进行评估,最终书面下达是否同意移除一裁终局的决定(无进一步的行政复议程序)。
根据以往我们的相关项目经验,在此类黑名单移除中,BIS可能不止一次的追加要求移除申请者提供相应文件资料,有时要求的文件资料的范围可能远远偏离申请移除所需。在相关案件中BIS也往往面临来自美国社会各界的压力,这就使得相关移除工作面临更多困难,需要综合采取申请移除、政府和社会公关等在内的综合应对举措;在当前中国数据安全相关制度日益严格的大环境下,中国申请者也还需要做好相应数据合规工作,在向BIS传输相关信息数据前与相关国内监管机构提前进行沟通获得其许可,并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3. UVL内企业应采取何等合规措施
如被列入UVL,我们建议相关主体尽快开展以下工作:
a. 排查本公司/本单位获得/使用/销售的受EAR管制物项的
i. 获得范围;
ii. 当前来源(自美国进口、自其他国家进口或来自国内转售);
iii. ECCN/EAR99编码;
iv. 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
v. 依赖程度(是否可寻求替代来源,对业务的影响);
vi. 合规管理情况(是否有合规体系、是否存在可能违反EAR的行为等)等因素;
b. 基于前述排查情况发布公开声明,点明UVL下相关限制措施的有限性,避免合作伙伴过度合规,特别是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单位),应考虑尽快就该事件发布声明;
c. 对必要的难以替代的EAR管制物项,需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研判是否可签署UVL,以及是否可能配合后续美国商务部的检查工作;
d. 综合研判是否向美国BIS申请自UVL中移除;
e. 若经判断,UVL内主体决定申请移除,则该等主体向BIS提供相关信息前,还需与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获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向境外执法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脚注:
1.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about-bis/newsroom/press-releases/2903-2022-02-05-press-release-final/file
2. 官网链接:http://www.swt-oc.com/index.php/About/aboutas
(公司官网地址与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地址不一致,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地址是世维通2000年的原地址)
3. 信息来源:https://aiqicha.baidu.com/detail/compinfo?pid=xlTM-TogKuTw8v5nau-hv1ZbnMpe-43NHAmd&rq=ef&pd=ee&from=ps
(历史地址与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地址极为相似)
4. 信息来源:https://www.tianyancha.com/company/2416448583以及https://aiqicha.baidu.com/detail/compinfo?pid=xlTM-TogKuTwCsjTRoSRhM617UyUAe0pGQmd&rq=ef&pd=ee&from=ps(两家相关历史地址均与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地址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均未精准符合)
5. 信息来源:https://www.qcc.com/firm/d1bc5099521a53b00e908e6fd5a5b502.html(公开信息地址与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地址稍许不一致)
6.https://www.ecfr.gov/cgi-bin/text-idx?rgn=div5&node=15:2.1.3.4.28#15:2.1.3.4.28.0.1.15
专家介绍
■蔡开明 | 中美贸易合规专家
蔡开明律师从事跨境合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数据保护等相关业务。
蔡律师入选中国司法部“中国千名领军涉外律师”名单;入选钱伯斯(Chambers)全球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第二级别(Band 2)律师;入选钱伯斯(Chambers)亚太地区国际贸易(海关、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第二级别(Band 2)律师;入选法律500强(Legal500)亚太地区WTO/国际贸易领域推荐律师(2020);入选法律500强(Legal500)亚太地区数据保护领域推荐律师(2020);入选LegalBand国际贸易/WTO中国顶级律师(2020);被《中国商法月刊》(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评为A-List精英律师(China’s A-list lawyers, 2018)。
目前担任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中国国际商会(CCOIC)经贸摩擦专家委员会委员、CCPIT海外常年美国地区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专家、仲裁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法硕校外导师。
蔡开明律师服务的客户包括中国贸促会、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上海市商委、浙江省商务厅、招商局集团、中兴通讯、腾讯、阿里巴巴、中芯国际、联想、华大基因、三峡国际、中外运、菜鸟物流、东航物流、华泰证劵、北方工业、传音手机、中科曙光、齐鲁制药、辽港集团、渤海银行、安克科技、渤海银行、小米、京东方、安塞乐米塔尔等,其专业表现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蔡律师带领团队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对《出口管制法》(草案)的立法建议,部分建议被采纳后体现于正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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