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什么是一般进出口通关系统?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完成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监督的进出口货物。一般进出口通关系统是指货物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办理各种海关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在中国自行处理,出口货物可以自由流通。适用于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完成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监督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通关系统是指货物在进出境环节缴纳进出口税,办理各种海关手续后,进口货物可以在中国自行处理,出口货物可以自由流通。
适用于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进出口货物可以永久保留在国内外。但是,由于该制度包含了应缴出口税和在进出境环节办理各种海关手续的双重含义,因此不包括可以享受具体减免税优惠的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过程和放行后的状态反映了通关系统的特点:
(一)进出口时交验相关的进出境国家管制许可证件
进出口货物涉及的进出境国家管制,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通关时,应当随报关单一并报海关检查。
(二)进出口税必须在进出境环节缴纳
这里的进出口环节是指进口货物提取或出口货物装运前的通关环节。进出口税是指货物在通关过程中因直接发生合法进出口而必须向海关缴纳的关税、国内税等费用。完税是指按照《进出口税则》的税率全额征收。但是,对于《进出口税则》规定零税率或者《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免征税(即法定减免)的进出口货物,不需要缴纳进出口税。
(三)货物在提取或装运前办理海关手续
适用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货物,经海关审核放行后,可以提取或者装运。对于适用一般进出口通关制度的货物,海关放行意味着通关货物的海关手续已经完成。
(4)货物进出口后可自由流通
所谓自由流通,是指货物完成海关手续后,报关人可以自行处理。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可以在进出口货物由流通,不再受海关监管。
一般进出口通关系统适用于除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以下货物适用于一般进出口通关系统:
1)一般贸易方式交易的进出口货物;
2)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托运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3)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
4)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5)外国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展示的样品;
6)外国游客小批量订购出口商品;
7)随展品进出境的小卖品;
8)租赁进出口货物。租赁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督制度,即在进出口环节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按进出口税价一次性缴纳进出口税。租赁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实际进出口后,海关一次性统计进出口货物。
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清关的基本程序通常由四个基本环节组成: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检查、缴纳进出口税、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基本通关规则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它不仅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的通关规则,而且也适用于其他类似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经验。
(一)申报前看货取样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对申报货物的情况不清楚,需要检查货物或者提取样品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检查或者提取样品。依法进行检验检疫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提取样品。
(二)如实申报,交验单
《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无进出口许可证,不予放行。
(3)接受并配合海关检查
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海关进行检查。海关检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货物的搬运、拆除、重新密封。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检查、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经收发货人申请,经海关总署批准,部分进出口货物可以免检。
(四)缴纳税款或者在担保下放行
1.放行的法律意义
正在办理正在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意味着货物经申报、检验、纳税手续后,可以在进出境阶段解除海关现场监管。收发货人可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载运输出口货物,并将其运出海关。其中,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别准确或海关事务担保外,所有海关手续已完成,应纳税款已缴纳。因此,通关手续已完成,放行等于通关。但对保税、减税、暂时进出境货物,解除进出境阶段的海关现场监管,允许收发人提取或装运货物,未办理海关手续,仍需接受海关后续管理。因此,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有两种不同的情况——放行同时或放行结束。
2.放行条件
从收发货人的角度来看,放行是海关在相关报关单和运输文件上签字盖章,并退还收发货人的一种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放行必须以海关审查和检查为前提,并办理税务程序或提供担保程序。原则上,经审查的货物必须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并在放行前提交纳税凭证。但是,为了加快放行检查,对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海关将允许在提供纳税担保的基础上提取或装运货物(确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放行:
(一)违反海关法等进出境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非法进出境的;
(二)单证不齐或者应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
(四)其他未处理的事情(如未缴违法罚款);
(5)根据海关总署的指示,不允许放行。
(五)禁止海关监管货物擅自处理
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的过程中,相关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状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拆除、提取、交付、交付、交付、交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转让或其他处置。任何人不得打开、损坏或损坏海关施加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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