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技术转让法(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 国际技术转让法 国际技术转让法也被称为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准则。它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技术转让活动的国际协议。《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形成已成为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形......
国际技术转让法(Law of 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
国际技术转让法也被称为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准则。它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技术转让活动的国际协议。《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形成已成为适应快速发展的国际技术转让。
虽然技术的国际传播历史悠久,但与其说是通过技术交易,不如说是通过文明传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国家一般采取限制技术跨国移动的政策,企业和国家之间的技术封锁一直是一种自然的做法。这是因为技术决定了一个企业或一个国家的实力和国际竞争地位。虽然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即1893年巴黎公约和其他三个关于商标和作权的公约,在国际贸易条约中历史悠久,但其目的主要是协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本质上不是从技术作为商品贸易的角度来调整技术转让关系,所以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形成。
战后,第三次工业革命和信息革命相继发生。技术进步的加快极大地促进了技术的国际流通,形成了技术的国际分工。技术最终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拥有世界技术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积极的技术交流。其中,美国、英国等注重基础科学研究的国家已成为科学研究成果的出口国,日本等注重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应用技术的国家一方面是基础技术进口国,另一方面将应用技术出口到其他先进国家。在一些当代高新技术领域,仅仅依靠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技术实力是远远不够的,往往需要多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技术合作。
对于企业来说,国际技术转让已经与长期的商业战略联系在一起。例如,为了回收先行投资的技术开发费用,技术拥有企业将生产技术转让给外国企业,并通过外国企业的技术利用扩大其影响力。例如,某些企业只开发基础技术,并向其他可能是外国企业提供技术改进和应用。在这样一个先进国家之间的技术贸易中,技术是作为付费商品进行交易的。
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发展经济或现代化的战略,对技术有需求,从先进国家购买大量技术,成为技术贸易进口国。他们缺乏外汇,通过购买技术生产自己的产品,是节约外汇、实现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的捷径。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加快了技术升级,寻求淘汰技术和剩余资本的出路。该技术的供求关系促进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移。
此外,冷战的结束也促使商业技术从西向东转移。然而,从纯国际技术贸易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基本上是技术引进者,发达国家是技术出口商。由于技术贸易不像商品贸易那样具有价格可比性和计算性,许多技术具有垄断性,这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绝对不利地位。
由于各国相继改变了技术封锁政策,实施了促进技术交流的政策,各国也开始建立和完善保护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国内专利法和国际条约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以私人法律原则调整其权利和义务,使专利技术贸易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正常进行。为此,制定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包括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生效,77个国家加入1995年,1971年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于1958年和1967年两次修订。
此外,还有区域专利法一体化的趋势,如1973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1975年的欧洲社区专利公约。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专利技术贸易法律体系发展的新里程碑,标志着国际技术贸易已正式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
至于非专利专有技术,包括未披露的企业秘密、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申请中的专利和商标,已成为技术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保护和调整专有技术的法律体系也在形成和改进。为了明确专有技术的含义,有利于专有技术的交易和法律保护,1958年国际商会定义专有技术,认为它是关于产品制造方法和技术实施的所有知识、技巧和经验,还包括秘密公式和方法、与专利制造方法相关的技术和专利必须掌握的技术、工艺方法、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
国家技术转让法的起源是双重的。它既有国内起源,也有国际起源。国内起源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国际起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内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技术转让的快速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设立了管理国际技术转让的专门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加强对国内经济利益的保护。总的来说,大多数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直接管理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主要通过工业产权法、反托拉斯法等规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和转让规则。此外,合同法、破产法、外商投资法、银行法、税法等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技术转让活动有关,也应属于国际技术转让法的重要国内立法起源。
2.国内判例
国内案例是英美法律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英美法律国家遵循其先例约束原则,具有先例立法权的法院组织作出约束性判决,成为其他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案例也是英美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
3.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原则建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专项条约和协议并不多,只有少数区域协议正式签署,如1970年签署的卡塔赫那协议、欧洲经济社区协议和社区理事会第17条。
此外,与国际技术转让相关的世界性国际条约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如1883年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1886年伯尔尼保护文艺作品、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关税和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1994年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199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签署的《商标法条约》、1996年签署的《WTO版权条约等。其中,《商标法条约》和《WTO版权条约尚未生效。
4.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长期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惯例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适用,因而,国际惯例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1.目的和目的。一是明确建议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方面必须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二是提出行动守则的性质。
2.定义和适用范围。无论其经济、政治制度和发展水平如何,该法案一般适用于技术转让交易的所有当事人和所有国家集团。
3.目标和原则。
4.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控制。规定各国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原则和目标,通过相关技术转让交易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并因环境变化而必须修改。
5.禁止商业惯例。该法案列出了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商业惯例的具体规定,这是该法案的关键内容。1985年6月5日El本案规定了14项限制性商业做法:独家授权条款、效力异议、独家管理、研究、用户、价格、技术变更、包销协议或独家代理协议、附带条件、出口限制、共享专利或相互授权许可协议等安排、宣传限制、工业产权期满后支付等义务、技术转让安排期满后的限制。
6.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法案规定了国家技术转让方在谈判和合同阶段的责任和义务。
7.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法案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
八、国际合作、国际体制机构。
9.解决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争议的有关规定应当在法案附录中作出。
1.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即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当事人,是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是超越国界的技术转让。在同一国家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有偿技术转让,不超过国界,一般只是国内技术转让法的主体。
2.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对象是使用无形财产技术知识和经验的权利。这种技术知识和经验必须通过书面材料、口头教学和实际操作来表达。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交易的,是无形技术知识和经验使用权的机械设备,或者简单的商标使用权,不能作为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对象。
3.国际技术转让法调整的对象是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技术供应商有义务提供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有权获得报酬;技术受让人有权获得技术或技术使用权,并有义务支付报酬。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必须以双方的合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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