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Bangkok Agreement,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First Agreement on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主持下,于1975年7月31日由孟加拉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老挝、菲律宾和泰国七个国家共同在泰国首都曼谷签定的,故简称为《曼谷协定》,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贸易优惠安排。2005年11月2日《曼谷协定》部长级理事会共同签署了《曼谷协定》的修改文本,并决定将其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中国于2000年4月加入该协定,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区域贸易协议。《曼谷协定》是亚太区域中唯一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关税互惠组织,其宗旨是通过该协定成员国对进口商品相互给予关税和非关税优惠,不断扩大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共同发展。
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所有发展中成员均有资格申请加入,但同时规定加入申请需经三分之二成员国的同意方可被批准。在1975年7月签订《曼谷协定》的7个国家中,由于菲律宾和泰国政府至今没有完成核准程序,老挝由于从未发布过关于关税减让的海关通知,因此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员国,但它仍享受其它国家提供的各项减让。巴布亚新几内亚在1993年1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协定》的有关程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议定书。
亚太贸易协定参与国常设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亚太贸易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政府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亚太贸易》贸易优惠安排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实施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举行磋商、提出建议及视需要做出决定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协定目标与条款的充分实施。一般情况下,常委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亚太贸易协定无常设秘书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国际贸易和工业司代其行使过渡秘书处的职责。每个成员国都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亚太贸易协定》的各项联络事宜。
该协定的内容包括关税优惠和非关税优惠,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曼谷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加上现有关税优惠减让清单,新的清单合计涉及4000多个税目产品的关税削减。各国提供优惠关税的产品数目分别为:中国1697个8位税目,印度570个6位税目,韩国1367个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个6位税目,孟加拉国209个8位税目。主要产品包括农产品、纺织品和化工产品等。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还一致同意对所有《亚太贸易协定》签字国适用50%的增值标准;但对最不发达国家则适用40%的增值标准。
2001年5月23日,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作为中国参加的第一个区域性多边贸易组织,《曼谷协定》在中国关税史上具有重要地位。一方面,在《曼谷协定》框架下,我国第一次根据协定给与其他国家低于“优惠税率”(从2002年1月1日起改称为“最惠国税率”)的关税优惠税率,另一方面,我国也是第一次通过关税谈判从其他国家获得特别关税优惠。
1963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开始探讨在亚洲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问题。1970年12月,第四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理事会通过了《喀布尔宣言》,建议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采取切实措施,扩大本区域内贸易,加强经济合作。
自此,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开始着手研究在本区域内开展贸易自由化的可能性,并建议成立贸易谈判小组进行实质性谈判。1972年2月,在联合国贸易发展(UNITEDNATIONS CONFERENCE ONTRADE AND DEVELOPMENT)会议的协助下,贸易谈判小组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并在随后召开的贸易谈判小组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小组的基本准则。1973年8月,亚太地区13个国家出席了贸易谈判小组第三次会议,会议具体讨论在与会国之间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问题。在1974年召开的贸易谈判小组第四至六次会议上,各与会国家提交了各自的关税减让要价,并进行了审议。1975年7月,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和泰国在曼谷通过了相互减让关税的产品清单,并签署了《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曼谷协定》。
《曼谷协定》协定文本包括序言、八章(39条)和两个附件。具体内容是:
第一章(第1、2条)为协定做了总体的规定,其中第2条详细描述了协定的目标。
第二章(第3至8条)制定了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发展规划。其中第3、4条是关于关税和非关税减让的应用。第5条规定了对最不发达成员国提供特别优惠待遇。第6条明确了原产地规则,使其成为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7、8条规定了成员国在关税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如何保持关税减让的价值。
第三章(第9至12条)是与扩大贸易的各方面因素有关的章节。分别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例外、倾销、不公平贸易做法、共同关税等内容。
第四章(第13至17条)是关于紧急措施和磋商的规定。包括保障措施、国际收支平衡限制和争端调解程序等多方面内容。
第五章(第18、19条)规定了协定常委会的职能和协定的运行管理程序。
第六章(第20至24条)是关于协定的修改和审议。
第七章(第25、26条)规定了协定的加入和退出程序。
第八章(第27至39条)是其他规定和最后条款,主要包括减让表的修改、优惠减让的例外、协定的生效和新加入国的减让表核准程序等内容。
附件1是各国减让表的汇总,是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2规定了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但事实上,目前各成员国并未实行共同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只同意在原产地增值百分比、原产地证书格式等方面采取统一的政策。
《曼谷协定》自1975年成立以来,协定文本从未作过修改。考虑到国际经贸形势和成员间贸易往来的变化,1993年12月第14次常委会上首次提出了修改《曼谷协定》文本的问题。经历次常委会反复讨论和修改,除个别问题外,成员国已就协定文本修改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预计将于2004年完成整个协定文本修改工作。
《曼谷协定》规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所有发展中成员均有资格申请加入,但同时规定加入申请需经三分之二成员国的同意方可被批准。
在1975年7月签订《曼谷协定》的7个国家中,由于菲律宾和泰国政府至今没有完成核准程序,《曼谷协定》在创始阶段只有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5个成员国。随着我国于2001年的加入,该组织成员国数量现已增加到6个。在目前的6个成员国中,老挝由于从未发布过关于关税减让的海关通知,因此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成员国,但它仍享受其他国家提供的各项减让。巴布亚新几内亚在1993年12月曾完成加入《曼谷协定》的有关程序,但巴新政府至今尚未核准其加入议定书。
近年来,《曼谷协定》成员国及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秘书处一直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吸纳更多国家加入《曼谷协定》。目前,有意向参加的国家包括:柬埔寨、蒙古、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泰国和越南等国家。此外,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秘书处的提议下,《曼谷协定》常委会曾经讨论过吸纳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亚太地区发达国家加入的可能性。但由于成员国普遍认为时机不成熟,没有采纳此项动议。
《曼谷协定》参与国常设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曼谷协定》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由各成员国的政府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曼谷协定》贸易优惠安排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实施情况,并就相关问题举行磋商、提出建议及视需要做出决定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协定目标与条款的充分实施。一般情况下,常委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曼谷协定》无常设秘书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国际贸易和工业司(贸工司)代其行使过渡秘书处的职责。每个成员国都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曼谷协定》的各项联络事宜。中国的《曼谷协定》联络点设在商务部国际司。
1、第一轮谈判(19721975年,泰国曼谷)。1972至1975年,经过近两年的谈判,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菲律宾和泰国在曼谷就一系列产品达成了降税协议,并签署了《曼谷协定》。成员国对104个税号下的产品相互给予了关税优惠,另外对15个税号下的产品上还给予老挝以特殊优惠。
1979年,成员国认为,各国享受的第一轮谈判的好处并不平衡,便在第一轮谈判结果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谈判,对93个税号的产品提供了相互减让,其中80个税号产品的从量关税平均降低23%,9个税号产品的关税约束在现行水平。另外4个税号的产品,关税降低的幅度不等。此外,成员国还向孟加拉和老挝分别提供了3个和16个税号的特别关税减让。老挝虽然在第一轮谈判和随后的重新谈判中分别对21个和28个税号的产品提供了关税减让,但至今尚未颁布海关关税减让通知,因此其他国家无法享受其关税减让的优惠。
第一轮谈判及之后的重新谈判未涉及非关税问题。
2、第二轮谈判(19841990,“汉城回合”,韩国汉城)
从第一轮谈判的结果可以看到,各成员国减让的产品税号和减让的优惠幅度均非常有限。为扩大减让产品范围,增加优惠幅度,纳入非关税减让,并引入诸如中长期合同、合资企业和产业合作协议等其他形式的合作,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启动了《曼谷协定》的第二轮谈判。中国、印度尼西亚、伊朗、马来西亚、尼泊尔、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和泰国作为观察员参加了此轮谈判。
在1984年召开的《曼谷协定》第十三次常委会会议后,第二轮谈判随即正式启动。经过五年的努力,成员国在438个税号上交换了关税优惠,同时,在63个税号上给予了孟加拉以特殊优惠。各关税优惠减让的幅度从13%至30%不等。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参加国一致同意对所有《曼谷协定》成员国适用于50%的增值标准,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适用40%的增值标准。
但是,此轮谈判并未就非关税措施进行谈判,其它促进贸易的形式,如中长期合同等虽经讨论,但无实质性成果。
3、第三轮谈判
由于《曼谷协定》多年来缺乏活力,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参加的成员也是寥寥无几。对此,该协定成员国从1995年开始,以中国申请加入《曼谷协定》为契机,开始积极酝酿和准备启动第三轮谈判,并成立了由成员国参加的专家小组,就第三轮谈判模式、指导方针、谈判领域、时间表和谈判程序等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
2000年4月和2001年11月在曼谷召开的《曼谷协定》第16和17次常委会对启动《曼谷协定》第三轮谈判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并于2001年 11月举行的第17次常委会正式启动第三轮谈判。会议认为,《曼谷协定》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是通过成员国相互提供比最惠国待遇更优惠的关税和非关税减让,来促进相互间的贸易增长。但由于目前该协定成员少,且多年来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与商品关税减让范围和优惠幅度又都非常有限,从而使得相互间的贸易难以扩展。
为增强活力,扩大贸易与合作,保证第三轮谈判取得实质性成果,各成员国都应以积极的方式准备新一轮谈判,并以统一格式重新提出关税减让表。一是尽可能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的6位税号为基础,按产品进行谈判,力争实质性地增加减让产品的范围;二是在最惠国税率(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惠减让)低于《曼谷协定》优惠税率时,也能保证该协定中减让产品的优惠幅度,即减让表中的具体产品都应以最惠国税率为基础用百分比的形式按照各国所承诺的减让幅度进行表示。
另外,第三轮谈判还涉及共同原产地规则,《曼谷协定》文本修改和动植物卫生检疫等技术标准方面的信息交流问题。关于服务贸易的问题,成员国普遍认为,目前在《曼谷协定》第三轮中谈还不具备条件,因此,第三轮谈判将不涉及此项内容。
《曼谷协定》作为经济区域一体化组织形式的特惠关税区,其特点是区内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关税特别优惠待遇,区外的任何第三国、地区或组织都不能享受此待遇。该协定成立的动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内可使成员享有区域一体化组织内部都有的特殊优惠待遇。如果区内的优惠待遇低于全球性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多边安排,也就失去了意义。正是这些好处可以使区域内的各种资源流动更加方便和自由。例如,目前欧盟国家60%的出口是在欧盟内部进行的;二是对外可以增强区域组织与成员的实力地位。当今,在国际舞台上,如单独以一个国家的面目出现毕竟不如以一个区域组织或区域成员的面目出现更有分量。例如东盟以其集团的身份就可以倡导和组织“亚欧会议”。正是由于上述动因的趋动,《曼谷协定》这一经济区域化组织才得以发展。
《曼谷协定》签订之后并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协定成员国的区内贸易增长并不十分明显,其主要原因是参加协定的成员较少,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同时,减让产品的范围和减让幅度都非常有限。中国加入《曼谷协定》后,成员国普遍认为这是《曼谷协定》今后发展的重要契机,因此成员积极展开第三轮谈判,以期给《曼谷协定》带来新的活力。
1、申请
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4月中国代表团团长刘华秋副外长在出席亚太经社会第五十届年会时正式宣布中国将申请加入《曼谷协定》。随后,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8月我国建立了由外经贸部牵头,外交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参加的加入《曼谷协定》谈判的内部协调机制,负责加入谈判的有关事宜。
2、谈判
自1997年年初开始,我国加入《曼谷协定》谈判代表团分别与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和韩国举行了多次磋商和数轮的双边谈判。谈判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领域,中国根据上述4个国家提出的关税减让要价,结合我国产业发展和行业的承受能力给出出价。由于我国是申请加入方,按规定在加入谈判中没有向其他成员要价的权利。
1997年,中国与斯里兰卡进行了两轮谈判,中国对斯里兰卡关心的44个税号的产品(以1996年税率为基础,下同)进行了出价,最终出价43个,关税平均降幅14.6%。1997年7月,中斯两国达成协议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同在1997年,中国与孟加拉也进行了多轮双边关税减让谈判,中国对孟加拉出价277个税号的产品,关税降幅22%。此外,我还根据《曼谷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条款,对孟加拉关心的14个税号的产品作出了特别出价。双方于1999年6月结束谈判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1997年3月,中韩在曼谷举行了第一轮双边关税减让谈判,中方对韩方索要的食品、化工、药品、纺织品、钢铁产品、机电等领域共300个税号的产品给予了出价。最终中国对韩国出价300个税号的产品,关税降幅9.4%。2000年3月,双方结束谈判并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从1997年开始,中国与印度进行关税减让谈判,至2003年2月,中印双方就相互适用《曼谷协定》完成谈判并达成协议,我对印度出价217个8 位税号的产品,关税税率降幅为13.7%。印方将其曼谷协定下188个6位税目的关税减让适应于我国。2004年1月1日起中印双方开始正式实施《曼谷协定》框架下的优惠税率。
至此,2004年1月1日在《曼谷协定》框架下,我国给予曼协成员的区域优惠关税涉及902个8位税目,平均减让幅度为18.9%。在加入《曼谷协定》的谈判中,我关税减让的幅度普遍低于其他成员国在《曼谷协定》前两轮谈判中的关税减让幅度,如韩国的减让幅度为30%,其他成员的减让幅度均在 18%左右。
在我对《曼谷协定》各成员国出价的产品中,有些产品原已有双边贸易发生,而且占我贸易额的比例较大;有些至今尚无贸易记录,说明这些产品是一些成员国认为对其有贸易潜力的产品。例如:对韩国出价的全部产品,我1997、1998和1999年3年的进口额分别52.39亿美元、54.85亿美元和 58.56亿美元,呈逐年增长之势;对印度的出价产品,我进口额分别是1997年的0.605亿美元,1998年的0.6亿美元和1999年的0.87亿美元;对斯里兰卡的出价产品,我进口额分别是1997年的0.0053亿美元,1998年的0.0076亿美元和1999年的0.028亿美元;我对孟加拉出价产品的进口额分别是1997年的0.45亿美元,1998年的0.23亿美元,1999年的0.14亿美元。
3、成员国批准
2000年4月3至5日,《曼谷协定》第16次常委会会议在泰国曼谷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加入《曼谷协定》的决定。根据规定,中国在完成核准和生效程序后即正式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4、生效及执行
2000年4月23日,我外交部张业遂部长助理在参加亚太经社会(ESCAP)第57届年会期间,将国务院核准、由外交部长唐家璇签署的我国加入《曼谷协定》加入书面交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金学洙。按照有关程序,自2001年5月23日起,我国已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
根据《曼谷协定》的规定,各国将优惠税率通知到海关口岸的实际日期视为实施日。尽管我国已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但由于原产地认证机构的确定和我国加入WTO关税调整等原因,我国直至2002年1月1日向各地方海关口岸通知我执行《曼谷协定》优惠关税税单。
根据在《曼谷协定》中的承诺,我国从2002年起对原产于孟加拉、韩国和斯里兰卡的739种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种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2002年“曼谷协定税率”的平均税率为12.6%,优惠幅度为19.6%;其中对孟加拉关心的309种产品平均税率为 14.2%,优惠幅度为27.7%;对韩国关心的388种产品平均税率为11%,优惠幅度为9.8%;对斯里兰卡关心的51种产品平均税率为18.2%,优惠幅度为16.4%。对孟加拉的“曼谷协定特惠税率”的平均税率为4.6%,优惠幅度为67.6%。2004年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5国进口的902个税目下的商品实行《曼谷协定》优惠税率,平均税率为9.9%,相对于非《曼谷协定》国家,整体优惠幅度为18.9%。
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下属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我执行《曼谷协定》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
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外经济既展现出了发展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关系,例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同时,还体现了区域重点,即除了上述的全球经济关系外,又考虑了地缘经济关系。不言而喻,我国地缘经济关系的重点是在亚太地区。如我国参加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和我国与日本及韩国加东盟(10+3)方面的经济合作已充分证明了这点。另外,我国在积极参与亚太区域经济合作的同时,还注意到了在其中更小的区域范围内加强经济方面的合作。将《曼谷协定》这一区域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地缘经济关系的更紧密层,无疑会对我国的政治与经济及其它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1、稳定周边环境
从地缘政治角度讲,东亚和南亚地区及各国与我国毗邻并为我安危所系。在这一地区中,除了日本以外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另外,还有少数最不发达国家,如孟加拉国与老挝等。上述国家不论发达与否、国土大小和人口多少,其对我国关系的亲疏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周边环境的安全与稳定。不仅如此,这些国家的国内政治经济形式和对外政策的变化也同样会影响到我国。譬如,我国与印度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双方处理的好,彼此就能够和睦相处,共同繁荣。反之,两国就会视为仇敌,轻则麻烦不断,重则武装冲突。同时还会给敌视我国的国家造成“坐收渔利”的机会。所以,能否使上述地区保持安全与稳定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为此,我国应抓住加入《曼谷协定》这一契机更进一步对周边国家采取以和为主的方针,并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积极发展该区域的经济和贸易合作。尤其是对于像孟加拉国和老挝这样的中小落后国家可以考虑取少予多。不能由于单纯的经济观点影响我国加入区域经济合作的大局。总之,我们应本着立足于经济合作,来促进与《曼谷协定》成员国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发展以确保我国周边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另外,取得上述地区国家的支持与理解,对我国抵御美国和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进攻和威胁也是至关重要的。
促进经济发展浪潮足以证实这点。1976年在南亚地区诞生的《曼谷协定》也正是一例。由此,不难理解,抓住机遇并充分利用各种区域经济合作渠道,最大限度的实现各自的利益已被世界各国所共识。
2、促进经贸发展
当今,世界各国都从冷战及其结果中深刻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的存在与发展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主要取决于它的综合国力,而综合国力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经济实力。所以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国都把振兴经济作为国家战略的主要目标。同时,也都在为此积极的创造一个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宽松的外部环境。这也正如小平同志所说:“发展才是硬道理”。八十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地不断涌现出的区域经济浪潮充分证明了这点。
从经济角度来讲,《曼谷协定》对我国在东亚和南亚地区的发展尤为重要。目前,《曼谷协定》成员国的人口达24亿,约占世界人口的40%。具有潜在的和巨大的商品销售市场。据我国海关统计,1994年我国与《曼谷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为133亿美元,2003年已发展为728.6亿美元。前后相比,我国与《曼谷协定》成员国的贸易额成倍增长。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还反映出我国与《曼谷协定》成员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也在不断的加深。我国加入《曼谷协定》后,给该组织注入更大的活力,同时进一步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和发展。据有关专家研究结果,曼协现有成员间贸易潜力估计为1490亿。
综上所述,积极参加《曼谷协定》这一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不仅可以加强地区与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而且还能有利于促进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治和其他方面的关系,完全符合我们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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