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原则论补偿原则论补偿原则论(Theory Of Compensatory Principle) 补偿原则论的产生 补偿原则论美国经济学家最早H.霍特林于1938年提出。后来,英国经济学家R.哈罗德试图用历史事实来解释个人效用的比较和福利标准的检验,从而从另一个方面提出了补偿原则论。随后,卡尔多将补偿原则论与福利经......
补偿原则论(Theory Of Compensatory Principle)
补偿原则论美国经济学家最早H.霍特林于1938年提出。后来,英国经济学家R.哈罗德试图用历史事实来解释个人效用的比较和福利标准的检验,从而从另一个方面提出了补偿原则论。随后,卡尔多将补偿原则论与福利经济学联系起来。在提出补偿原则后,希克斯立即发挥了作用,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后来,美国经济学家西托夫斯基补充道。到1949年,英国经济学家李特尔不同意将收入分配问题完全放在一边,并将其引入收入分配问题作为补偿原则论的补充。这样,从卡尔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到李特尔(I.M.D.Little),最终形成了新福利经济学的补偿原则论。
补偿原则论的基本思想是,如果受益人获得的好处可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那么这种变化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对受益人的收入是否可以补偿受害人,仍有剩余的调查和比较是补偿检验。这里提到的补偿可以是假设的。
补偿原则论是为了克服帕累托最佳条件论的局限性而提出的。在帕累托看来,假设一个社会处于这样的状态,如果一些人的福利水平可以通过某些措施和政策的改变而不降低他人的福利,这表明社会的总福利仍然可能增加,社会还没有达到完美的水平;假设社会处于这样的状态,任何改变都不能在不牺牲他人福利的情况下提高他人的福利水平,这表明社会已经达到了完美的水平。根据帕累托的论点,任何变化都会提高一些人的福利水平,而没有人的福利水平,即使有些人更好,没有人更坏,经济福利也会增加。
假设有两种情况,A和B。在B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的福利高于在这种情况下A没有人比较情况A低福利水平表明情况B比境况A更好。换句话说,在情况下A通过某种变化到达情况B,可以增加一些人的福利,而没有人的福利可以减少,所以在昆明A没有达到完美的境界,情况B优于境况A。但这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如果在情况下B,有的人好起来,有的人坏了,那么B和A这将是不可比拟的。帕累托最优论的局限性非常明显。这已成为新福利经济学在调查福利问题时遇到的一个困难。补偿原则论是为了克服这一困难而提出的。补偿原则论认为,如果一些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提高不能导致其他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恶化,就会否认改变经济政策以增加社会福利,因为任何政策的改变都会使一些人减少和受益,如果一些人在改变政策后受到损害。有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则受到损害。但是,如果能够采取其他政策或措施来补偿受害者,就会增加社会福利,这是一项合法的经济政策,即所谓的补偿原则论。卡尔多、希克斯、西托夫斯基和李特尔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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