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算规则北京理算规则北京理算规则(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什么是北京理算规则 北京理算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Provisiona1 Rules f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Adopted by the China Coun......
北京理算规则(Beijing Adjustment Rules)
北京理算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Provisiona1 Rules for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Adopted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海损理算操作的民间规定。该规定于1975年1月1日公布实施。
《北京理算规则》主要是指《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但比《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洁明了。该规则包括制定规则的目的和共同海损理算的八项规定。
第一条 共同海损的范围
本条规定,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洋损失。本条还列出了共同海洋损失和费用的具体项目,以及可以纳入共同海洋损失的特殊费用。并规定所有间接损失均不属于共同海洋损失的范围。
第二条 共同海损理算原则
本条规定,共同海损计算的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损失和费用的赔偿和分担。本文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一方过失的影响。
第三条 计算共同海损失金额
本文对船舶、货物和运费损失的计算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 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洋损失的损失和费用,由受益人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本文具体规定了船舶、货物和运费分摊价值的计算标准。
第五条 利息和手续费
对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年利息为7%。除船员工资、供养、船舶燃料和材料外,预付的共同海损费用将支付2%的手续费。
第六条 共同海损担保
共同海损担保可以提供可靠的担保或保证金,并对保证金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共同海损的时限
规定了有关方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理算所需材料的期限。
第八条 共同海损理算简化
规定简单案件可以简单理算。共同海损金额较小的案件,经主要有关方同意,不得理算。
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相比,《北京理算规则》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即使发生牺牲和费用事故,也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其分享共同海损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非过失方与过失方之间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辩护。《北京理算规则》第二条规定:构成案件的事故确实是由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除责任的过失造成的,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处理。除非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者有关方同意,事故确实是由运输合同一方不能免除责任的过失造成的,否则一般情况下,理算师照常理算,责任问题留给有关方解决。中国《海商法》第10章《共同海损理算》第203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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