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ESG跨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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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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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经济合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conomic Contracts Involoving Foreign Interest第一次生效时间1985年7月1日最新修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经济合同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conomic Contracts Involoving Foreign Interest第一次生效时间1985年7月1日最新修订时间1985年3月21日修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85年3月21日通过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废和国合同法》取代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 合同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

第四条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当事人不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 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合同订立第二章

第七条 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即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达成协议的,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应当签订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批准的合同,经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 合同规定的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同意取消或者改正,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十条通过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 一方对合同无效负责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责。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住所;

二、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类型、合同标的类型和范围;

四、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及各种附带费用;

七、合同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等责任;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案;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根据需要约定当事人对标的履行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标的的保险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长期连续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并可以约定延长合同期限和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应当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暂停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暂停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相当于另一方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签订合同时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赔偿。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适当减少或增加。

第二十一条 双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延迟支付金额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的,在影响事件后果的期限内免除延迟履行的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减少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四章 合同转让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定,国家批准的合同,其权利、义务的转让,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在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后,合同可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

一是对方违反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二、二。另一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四、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

第三十条 对于包含几个独立部分的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可以按照前条的规定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一、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履行;

二、仲裁机构裁决或者法院裁决终止合同;

三、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其解除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得因合同终止或终止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的结算清理条款不得因合同终止或终止而失效。

解决第六章 争议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货物销售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其他合同争议的诉讼或仲裁期限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并经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依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施行之日前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5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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