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新规6月1日起正式实施,跨境电商卖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此前海关总署发布了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等,公告将于6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规的生效会对跨境电商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小编将主要内容盘点如下:
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该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若企业舱单业未按新规进行申报,其货物将会被扣留并引发大量额外费用。
二、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熟悉的电子渠道在提交“船运指示”时提交这些新增信息。且“My.Safmarine.com”网站正在做相应的调整以符合新舱单规定的要求,调整后客户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提交信息;使用 INTTRA 和EDI 的客户需将增加的数据项填写在 COMMENT 框内发送。
三、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1. 发货人代码 (为必填项)
2.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3.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4. 收货人名称(为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 ORDER”)
5.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6.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7.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8.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9. 收货人的 AEO 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10. 通知方的代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11.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值得提醒的是,新舱单调整的流程不会导致客户的商业敏感信息被公开。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不会显示这些新增至舱单的敏感数据项 (收货人名称除外);舱单发送至海关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须保护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假如缺失必填信息,“船运指示”将不予接收,同时客户会收到邮件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的“船运指示”。
四、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根据172号令显示:
原始舱单:集装箱船应于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应于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应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预配舱单:应在报关前向海关传输主要数据。在海关接受主要数据传输后,集装箱船舶应在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应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而舱单系统会自动将“报文接受时间”与原始、预配舱单报文里的“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等字段进行逻辑比对,判断时间差是否符合时限规定。
若超过规定时间,系统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但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方可以入库;申请变更原始、预配舱单数据的,变更报文要转海关人工审核。并且除了17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种免责情形以外,其他的情形必须要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后才可以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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