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2021年6月已有31个「附明细清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2021年6月已有31个「附明细清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2020年9月16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2020年9月16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决定在内蒙古、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等17个市场开展第五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扩大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总量将达到31个,覆盖东、中、西部15个省(区)。试点将促进传统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带动更多中小微企业参与外贸,有助于形成国内外双循环发展新格局。
新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项目首次在内蒙古、广西和云南设立了一个边境贸易商品市场,将对边境地区的对外贸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市场采购贸易模式是为适应商品市场国际化发展而建立的贸易模式。2013年以来,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在义乌等浙江省市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在业务流程、监管模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走在前列,定制支持政策,实现增值税免征额不退、简化申报等政策突破,逐步形成一套较为适宜的管理模式,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连续6年保持高速增长,年均增长38.8%,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提高了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了当地开放型经济发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
商务部积极引导试点市场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融合发展,发挥叠加效应,减少疫情影响。18月,我国采购贸易出口4349.5亿元,逆势增长31.5%,成为外贸增长新亮点,为稳定外贸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商务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市场特点和基础条件,深化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因地制宜调整措施,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健康发展,为外贸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全力稳定外贸和外商投资基本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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