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概述 中文名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中文简称 英文名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英文简称ATC 原文 生效时间 中国签署时间 修改历史本协议于2005年1月1日废除 什么是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 ......
中文简称 英文名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英文简称ATC 原文 生效时间 中国签署时间 修改历史本协议于2005年1月1日废除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 缩写ATC)它是一项由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多边贸易协定。它由序言、9及1个附件(本协议适用的产品清单)组成。主要条款包括适用产品范围、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过渡性保障措施、非法转口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本协议规定,整个纺织部门将逐步回归原则上的综合措施、方法、程序和期限,最终消除与原则不一致的各种纤维协议和其他对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限制。本协议旨在制定一种方式,使该部门最终纳入总协议,以帮助实现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
协议规定建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MB)负责协议的实施。根据协议,《纺织服装协议》于2005年1月1日废止,世界纺织服装贸易全部回归关贸总协定。
国际纺织品贸易大多受多种纤维协议影响(MFA)规范。据统计,1985年,全球纺织和成衣贸易额为1050亿美元,主要包括三部分:
1. 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贸易约为445亿美元。欧共体内部贸易占216亿美元,欧共体(EC)与欧协(EFTA)间贸有87亿美元,这部分没有配额或关税限制,但日本出口纺织品到美国仍有12亿美元.5亿美元受配额限制,其他发达国家间纺织贸易仅受关税限制。
2.纺织品贸易从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出口到发达国家,约295亿美元,大部分受到影响MFA或者其他配额制度规范。至于日本纺织品的进口,工业对工业的缔结VERS措施,而不是依赖MFA配额处理。纺织品贸易因配额设定而抑制进口快速增长。
3.至于发展中国家和亚洲贸易国家之间的纺织品贸易,1985年香港进口的纺织品约为304亿美元。
根据保守估计,如解除纺织品关税和非关税障碍,发展中国家出口OECD纺织品贸易在市场上可以增加82%,增长93%。UNCTAD据估计,纺织品自由化后,发展中国家的成衣出口将增加135%,而纺织品将增加78%。
根据各种纤维协议(MFA)为独立于GATT外的协定与组织。MFA虽然这是一个多边协议,但它授权纺织品进出口国进行双边谈判,并通过双边达成的协议维持纺织品贸易秩序。使用的方法是通过数量限制取代关税减免。
1.基本原则:根据协议前言,首次纳入谈判问题,达成纺织和服装协议的基本原则为:(1)回归强化GATT规范;(2)逐步解除配额限制;(3)最不发达国家享受特殊待遇。
2. 过渡期:世界贸易组织(WTO)自生效之日起十年内,纺织品设限仍依赖MFA配额由出口国管理,120个月(即10年)后,所有纺织品贸易均回归适用GATT规范,10年不得延长。根据美国的建议,过渡期为15年,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的,但未能成为事实。可以看出,10年的过渡期是国际妥协的产物。
3.渐进方式:为了给予纺织品进口国和出口国一个调整期,新协议采取渐进方式,分三个阶段回归纺织品贸易GATT规范,实现纺织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1)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计3年,解除率为1990年总进口量(以下相同)的16%;
(2)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4年,解除率为17%;
(3)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计算3年,解除率为18%;
转型期自2005年1月1日起(transition period)终止,即自WTO自生效之日起121个月首日起,全部回归GATT。
4.成长率:在各个阶段的过渡期未回归GATT,受双边配额控制的设限项目将分阶段提高成长率(growth rates),逐步调度限额,放宽限制效果;即
(1)第一阶段:本协议生效前12个月MFA设定限额的年增长率应该在以前MFA限制,每年至少增加16%;
(2)第二阶段;年增长率比第一阶段增加25%;
(3)第三阶段:年增长率比第二阶段增长27%;
5.解除方式:以进口国1990年进口量乘以解除比例,其收入等于现阶段免受配额控制。
6.产品范围:纺织品配额的每个阶段都必须包括羊毛和纱布(Tops and yarns)、布(Fabrics)、成衣(Clothes)及制成品(Madeup textile products)四种制程产品。至其适用,则以协定附录所列H.S代码产品是解除对象。
7.弹性条款:适用本条款的弹性条款(Flexibility Provisions),本协议生效前12个月MFA双边协议内容一致。合并使用替代品。(swing)、移用(carryover)及预借(carry forward)时间,应无数限制。
8.防卫条款:尚未回归GATT项目部分没有限制,为了避免进口国防编织行业在过渡期间的不利影响,有临时防御条款,必要时仍必须将产品改为限制。然而,该协议仍然强调,在过渡期间,防御措施应尽可能少地使用,并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回归GATT程序。
当一个缔约国决定采取防御措施时,必须对国内制造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的因素是总进口的激增,而不是技术或消费者偏好的变化,并检查相关的经济变量,包括产量、生产力、产能利用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量、工资、就业率、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采取防御措施的,应当协商双边协议。单方面采取此措施的,应当接受纺织品监控机构(TMB)审查。采取这一措施,期限最长为三年,不得推迟,或者直到产品因自由化而删除。
9.防止非法转运:为防止转运(transhipment)、迂回转口(rerouting)、申报不实(false declaration)伪造官方文件的原产地(Falsification of official document)、各国应当依照国内法律法规采取防控措施,并相互充分合作,包括调查、交换资料和案件要求,协助参观工厂。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必须经过协商(denial of entry of goods),改计扣除正确的原产地配额,对经营国家采取限制措施。另一个例子是,如果证据显示第三国涉及非法转移,则必须对第三国实施配额限制。货物的成分、数量、外部和类别,有关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处罚有关制造商。
10.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GATT理事会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Textiles Monitori ng Body简称为TMB),监督协议的执行,并在每个阶段结束前进行总检讨(major review)。
11.GATT条款:各缔约国同意遵守整合程序,遵守东角宣言GATT1994目的:
(1)通过减少关税、减少限制、消除非关税障碍、简化海关、行政和认证程序,促进纺织市场的开放。
(2)立法实施纺织成衣倾销、反倾销规定和程序、补贴和平衡税措施和智能财产权保护,确保公平的贸易环境。
(3)在制定一般贸易政策时,应避免歧视纺织品和成衣的进口。
12.优惠条款:缔约国实施防卫措施,应考虑出口国的利益,包括:
(1)与其他国家相比,最不发达国家应享受优惠待遇。
(2)出口国纺织品出口总数占进口国纺织品进口总数的比例较小,应考虑给予更优惠的待遇。这些供应商应考虑其未来的贸易发展能力和市场份额。
(3)生产羊毛的发展中国家,如经济和纺织成衣贸易主要依靠羊毛工具,以羊毛出口为主要出口产品,纺织或成衣贸易量占进口国的小比例。在核算配额、增长率和弹性条款时,应给予特殊待遇。
(4)海外加工后进口的产品应给予优惠待遇,加工程序以进口国的法律惯例为准。加工产品占总出口纺织品的很大比例的,应当设置认证程序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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