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外国投资法的概念《外国投资法》是指一国政府制定的引进外国资本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鼓励、保护和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投资和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国投资法外,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分散在宪法或其他特殊法律......
外国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
《外国投资法》是指一国政府制定的引进外国资本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鼓励、保护和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投资和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国投资法外,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分散在宪法或其他特殊法律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中。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均为外国投资法制度。
国外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①投资范围。是指允许、鼓励、禁止、限制外资的投资部门。
②外资审查。一般分为实质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是指外国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投资项目与国家计划的联系、可行性研究等。程序审查是指申请的法律程序、必要的信息报表、审查机构及其权限和投资项目的批准。
③资本构成。一般包括现金、设备、机械、土地、房屋、交通、运输等有形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技术资料、技术秘密等无形资产。
④投资比例。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立法,有的规定上限,有的规定下限。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合资企业中外资不得超过 49%,旨在防止外资对本国企业的控制。中国只规定下限,不得低于25%。发达国家一般规定无比例。
⑤投资期限。一般不严格规定,伸缩性大。
⑥原始和利润的汇出。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投资者可以将其自由兑换成外币,并将其汇回国内 。然而,发展中国家有时会有一些限制,以防止资本流出。
⑦税收和税收优惠。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税率。如果一个国家想引进大量的外国投资,它的税率就会更低,否则就会更高。为了鼓励一些高科技产业、新兴产业、出口产业和利润再投资,发展中国家还依法规定了更优惠的税率。
⑧管理和劳动就业。《发展中国家法》一般规定,董事长必须是本国公民,外国人只能是副职或技术经理。此外,发展中国家为本国公民就业,培养技术实力,一般规定对合资企业聘用外籍人员有一定限制,或者外籍人员与本国人员有一定比例。
⑨国有化和征用。是指投资国政府根据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征用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收回国有资产。
⑩解决投资纠纷的原则和程序。
国外投资法大致有三种立法制度和形式:
(1)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或投资法典,并辅以其他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相关法律;
(2)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而是制定了一个或多个关于外商投资的特殊法律或法规,辅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
(3)通过一般国内法律法规,调整外商投资关系及其活动,而不是制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
(1)始终自由开放;
(2)从开放到实施一些限制;
(3)从保守到逐步开放。
2.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政策和立法(1)大部分都有审批规定,引导外资投资,限制外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2)并重鼓励和限制外资。
3.中国的外资政策和立法(一)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权益;
(励与限制相结合,注重鼓励与保护;
(3)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
《外国投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而产生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资本输入国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外国投资进行法律保护,自己的宪法或对外政策。与宪法保护相比,外国投资法的保护更加详细和可操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什么样的待遇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一些国家在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问题。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然而,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国民待遇和最是最常用的两个标准。
国民待遇标准,即外国投资者在投资领域与东道国国民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一标准,例如,美国1975年参议院在审议《外国投资法》法案时就指出,美国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有进行企业活动的自由,并给予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待遇,除国际上一般公认的合理例外,外资可自由出入。
发展中国家一般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实施国民待遇,或者在国内立法中不规定国民待遇标准,而是在双边条约中采用最惠国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标准,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受的待遇,以东道国已经给予或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为标准。例如,中国与瑞典签署的投资保护协议规定:双方应始终确保对方投资者的公平合理待遇;任何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的待遇不得低于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
(二)关于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的规定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标准是国际投资法的主要问题之一。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大多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利益。一些国家明确规定,外国投资不是国有化或征收,如越南法律,外国投资不是国有化,并宣布将原越南外国企业退还给原投资者或合资企业;一些国家严格限制国有化或征收条件,如印尼法律: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政府不得完全取消外国企业的所有权,也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2)关于补偿,一般国家在外资法中规定,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给予投资者适当的补偿,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不得延迟支付。一些国家还在外资法中规定了具体的补偿计算方法和双方同意的分期付款。例如,苏丹必须在实施国有相同的期付款后六个月内。
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也有这样的问题,如国家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表明中国承认并保护外国投资者对其资本的所有权,严格限制国有化或征收,使投资者能够在中国投资和运营。
(三)关于原投资和利润汇出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非常关心外国投资的原始资本和利润是否可以兑换和自由汇出。由于海外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海外利润,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及其回收本金,如果不能兑换成国际通用货币或其本地货币,自由回收,虽然投资者有收入,但没有利益,海外投资将失去意义。因此,许多国家的外国投资法都对此作出了直接的保护规定。从各国的立法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允许外资原本和利润自由汇出
一些国家对外商投资立法中的原始和利润汇出没有任何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以自由汇出。例如,1984年7月修订的韩国法律规定,外国人获得的股份或因处置投资而获得的价格和红利可以自由汇出;引进技术的价格也允许在批准范围内自由汇出。泰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资本,包括股本和利润、专利使用费、借入的股本和利息,原则上保证向央行提出汇款。此外,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不是性外汇管制,因此对原始投资和利润的汇出没有额外的限制,只能通过一定的程序自由汇出。
2.在一定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外资原本和利润汇出
资本输入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国家利益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特别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机遇,在承认自由汇出的原则下,往往对投资者的原始和利润进行一定的合理限制,实施外汇管制。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的原始和利润只能在外汇管制范围内自由汇出。各国的立法限制一般如下:
(1)受国内法规定的年限限制。如哥斯达黎加法律规定,资本一经登记投入,自登记之日起4年后才能汇出。
(2)受国内法规定的汇出限额的限制。例如,秘鲁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一年内汇入内的利润和红利仅限于其向外国投资技术委员会注册资本的20%。
(3)必须经东道国政府机构批准。根据尼日利亚法律,外国资本转移给境外或外国投资者的,必须报财政经济开发部批准。
(4)汇出必须在履行法律义务后进行。法律义务主要是指纳税。例如,巴西法律规定,当三年平均汇出金额超过注册资本和再投资金额的20%时,汇出利润应缴纳附加税,税率为汇出金额的40%60%。
中国法律还对外国投资者的原始和利润提供了保护性规定:外国合资企业履行法律、协议、合同义务后的净利润、合资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分配的资金等资金,可以按照合资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和外汇管理规定汇入国外。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纳税后,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人民币,可以从指定的外汇银行购买汇款或者携带出境。
资本输入国在外国投资法中规定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款对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不仅为外国投资者预测投资环境时增添了信心,同时也明确了资本输入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这对东道国顺利地吸收外资,促进投资成功以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均有重大意义。因此,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外资的保护制度至关重要,它是国际投资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提供了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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