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ESG跨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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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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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次生效时间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n Technology Import and Expor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次生效时间2002年1月1日最新修订时间2011年1月8日修订

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于2001年10月31日通过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除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88号修订

同时废止

国务院于1985年5月24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1987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目前规目前有效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维护技术进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技术是指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将技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转让。

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应符合国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由进出口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对外贸易法和规定负责国家技术进出口管理。省、自治区、直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二章

七条进口

十条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技术。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九条进口

十条进口

十、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技术进口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由国家进口许可证主办的十条条条?

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进口经营者可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十条进口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有关文件。

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申请和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国务进口许可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

自由进口技术进口,合同自依法成立以来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向国务院登记,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

(二)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三)签署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第十条。

十条证书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技术进口合同经许可或者登记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进行技术投资

二十三条门

二十四条合法所有者或转让、许可人。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受让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消除障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转让人提供的技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可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六条未加入合同的人。

在保密期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因自身原因未公开保密技术后,终止保密义务。

二十七条进口技术

二十八条合同技术让与受让人合作。

以下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不必要的技术进口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3)限制受让人提供的技术或限制受让人使用的技术;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于他人提供的技术或与他人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设备的渠道或来源;

(六)不合理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限制受让人使用进口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三十条,

十一条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

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公布禁止、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三十二条禁止出口。

三十三条,许可证;

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科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技术管理部门审查申请出口的技术,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限制出口的技术进行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三十七条技术签署后,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署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三十八院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

三十九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技术,合同依法生效,不以登记为条件。

四十条,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

(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签署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四十二条证书

第四十条规定:

技术出口合同册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备案。

四十有条门部门及其工作。

第四十五条出口管制技术,监督化学品生产技术,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禁止进出口技术或者限制进出口技术的,依照刑法走私、非法经营、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贸部门可以撤销对外贸易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进入口超过许可证或者出口的技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取消对外贸易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对外贸易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获得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吊销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至撤销对外贸易营业执照。

第五,国务院外贸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知道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不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方便收受、索取他人财产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贿赂或者其他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处罚不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的技术进出口

《条例》

自2085年1月1日起,第五十五院引进条例实施。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7年12月30日国务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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