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液出口需要什么手续和资质证书,看这篇就够了消毒液出口需要什么手续和资质证书,看这篇就够了消毒液出口需要什么手续和资质证书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由内控转换为外防输入,我国消毒剂出口量逐渐加大。为助力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给大家梳理了一下常见的消毒剂原料及其制剂的归类及通关指引。常见消毒剂原料及其制剂的归类 疫情防......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由内控转换为外防输入,我国消毒剂出口量逐渐加大。为助力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给大家梳理了一下常见的消毒剂原料及其制剂的归类及通关指引。
疫情防控期间,下面几种消毒剂原料及其制剂较受关注。
消毒酒精、消毒湿巾、84消毒液等消毒物资,海关的监管条件是none,主要是这些大多都是危险品,不仅需要做MSDS、标签,还需要做危险品鉴别报告和危包证等。
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都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
1.酒精类消毒液,目前大多数免洗洗手液含有高浓度酒精(无水乙醇)。根据应急管理部2015年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规定,酒精含量(体积比)大于24%就属于易燃液体,是危险化学品,所以含量超过24%的酒精溶液都属于3类危险货物,UN1170,运输专用名称“乙醇溶液(Ethyl alcohol solution 或 Ethanol solution)”,根据闪点不同,包装类别为II类和III类。II类包装通过货机运输时,单件内包装限重10L金属瓶或者5 塑料瓶,外包装套UN纸箱,限重60L。III类包装通过货机运输时,单件内包装限重25升金属瓶或者10升塑料瓶,外包装套UN纸箱,限重220L。
2.异丙醇消毒液部分消毒液、洗手液主成分是异丙醇,异丙醇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3类危险货物。
3.消毒湿巾类含有酒精的消毒湿巾,根据湿巾里面的液体成分含量,含有较高含量酒精的依然属于危险品。另外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异丙醇消毒湿巾,也是属于危险品。这里需要特别划重点的是,消毒湿巾,因为属于固体类,所以危险品类别是4.1类,UN3175,II类包装,走空运和海运需按照危险品操作。
4.消毒棉片或消毒棉棒,对于密封于独立小型包装内的醇类消毒棉片或醇类消毒棉棒,如果醇类液体已被完全吸收,没有游离液体,包装完好且通过包装防漏测试,根据特殊规定A46,该物品不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限制,可以按照普货操作。以上酒精消毒液,异丙醇消毒液,消毒湿巾,既然是危险品,出口的时候就要按照危险品操作,很多厂家确难在无法办理危包证,其实这些产品都是可以办理危包证的,一般都是用外包装UN纸箱来出危包证。如果出口商确实无法办理的话,也是可以采取代办危包证的,采取限量申报的模式申报。
5.84消毒液,以次氯酸钠水溶液为主的高效消毒剂。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有效氯含量在4.0%6.5%之间。强腐蚀性,不可与酸混合,须分开存放,避免氯气中毒。属于8类危险货物。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中的产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产地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2、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产地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产地检验”,经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俗称“两证”。
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须依法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其中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产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某洗手液生产企业出口一批消毒洗手液,归入税号3808940090,经查询该产品未列入《法检目录》,但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
首先该企业应向包装生产企业购买检验合格并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包装,按标准规范包装完成后。向产地海关报检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并申请该批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经产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取得相应电子底账号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运抵离境口岸后,经口岸海关查验合格后放行。
1、【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第四十六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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