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副署提单和预提单在国际销售合同和信用证中,一般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提单)。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标有船名,有的还注明了装船日期,表示货物在该日期已经装船。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按期装运货物的唯一......
副署提单和预提单
在国际销售合同和信用证中,一般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提单)。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标有船名,有的还注明了装船日期,表示货物在该日期已经装船。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按期装运货物的唯一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他将无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因此,在实践中,倒签提单和提前提单出现了。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的实际装运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为了使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一致,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种提单被称为“会签提单”。高级提单是发货人在货物装船前“借用”的提单。这是因为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日期临近,但此时所有货物尚未装运,或者虽然货物已被承运人接收,但装运尚未开始。为了获得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出具已装船提单,以便按期办理结汇。反向提单和提前提单是非法提单,对善意收货人构成欺诈,为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所不允许。
(二)记名提单
根据海运提单的性质,大多数出口企业认为所有的海运提单都代表了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掌握了提单,就掌握了货物的所有权。但实际上,这是极其错误的。根据收货人订购方式的不同,海运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记名提单(0 order B/L)。其中,记名提单又称直接交付提单,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按照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惯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是收货人即可。因此,记名提单不能再作为物权凭证,而只能作为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将收货人限定为指定人(一般为进口商),使得出口商失去了对货物权利的控制。如果盲目采用对出口商不利的记名提单和付款方式(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在不支付赎单的情况下同时收到货物,导致出口商货空。
(3)短期提单
短单是指提单表面记录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但与货物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是凭单据付款,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和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利用信用证的特点,即“单证交易,严格相符”,进行诈骗。使用短提单,并注明“清洁”、“已装船”、“装船日期早于合同交货日期”。而承运人只有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无权随意打开,因此承运人无法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另外,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另外两个基础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容易伪造,发票是卖方开具的。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只看是否交了保费,并不检查以后货物是否装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卖家就可以拿到清洁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先跟银行结汇,然后每天收到货款就溜了。但是开证申请人已经付了钱,却收不到或者收不到供不应求的货物,只能望单兴叹。
(4)房屋提货单
提单是指由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在法律和结算上,它与海运提单(MASTER B/L)没有区别。提单的出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让出口商陷入了瘫痪。在以FOB条款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进口商和合同承运人(一般来说,是指自己签发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被称为“合同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利用合同承运人自己签发的提单进行共同欺诈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国外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订FOB价格条款,有权租船订舱位,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合同承运人)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国内货代订舱位并将货物发运给实际承运人,境外货代作为合同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房屋提单, 即国内出口商,作为付款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的海运提单(货主提单)交给海外。 国外进口商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货主提单)通过海外货代在国外提货,而不是向出口商付款赎回。进口商持有提单,但无法收到货款。事件发生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合同承运人或者合同承运人不来中国应诉。然而,实际承运人将不会被法院追究责任,因为它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
(5)出具附有保函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一种灵活的方法,即在大副已在收据上背书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无任何背书的提单,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承担签发清洁提单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以不影响向银行支付外汇,这样托运人就可以凭清洁提单顺利地与银行结汇。
通过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商业惯例允许的一种灵活方法。商业惯例之所以允许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不仅是为了使货主能够凭清洁提单顺利结汇,也是为了使货运手续能够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保函签发提单违反了单据表示不得虚假的原则。受托人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必然不会被视为与托运人串通的欺诈行为。此外,在许多国家,根据法律,存在担保失效的风险。因此,承运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是有风险的。因此,对于托运人要求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承运人应特别谨慎。
(6)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称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运人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给不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了原件。
提单的收货人会损害卖方或银行对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仅违反了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付义务,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为。一般的责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单放货负全责,只要没有免责,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管主观上有没有过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单放货的欺诈行为仍然不断出现。
1.进口商和船公司(承运人)共同欺诈,无单放货。
在以FOB条款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买方通常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示卖方将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指定承运人在中国的代理人。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物”。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约定,无可厚非。然而,最近频繁发生外国非法买家利用指定船公司(承运人)的机会实施欺诈的案件,导致中国出口商损失惨重。这种海上诈骗的基本模式是,国外买家利用贸易合同中的FOB条款,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方式,骗取国内卖家的货物。通常的结果是:国内卖家缺货缺钱,国外买家和船公司(承运人)在事发后“消失”或者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再者,即使有赔偿能力,国内卖家花大量的诉讼费、律师费在遥远的异国打一场跨国官司也不容易。
2.无单放货。
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离岸运输,如与日本、韩国、香港、东南亚等离岸地区的贸易中,经常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证到达的情况。由于收货人手中没有正本提单,不能及时提取货物进行转售或销售,这将导致货物在仓库中的持有成本、质量的变化和市场价格的波动等一系列问题。遇到这种情况,习惯上用担保交付的方式解决。即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收货人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先提货,以后再补提单。但是,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错误的交付可能导致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单放货过程中,提货的买方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也有可能被冒领。收货人往往很难发现,船方也有可能偷货。二是可能发生进口商信用差,骗取银行信任提货,然后携款私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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