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止付信用证止付 什么是信用证止付 信用证止付是指法院为保护信用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暂时或者永久停止承诺和支付信用证约定款项的保全措施。 产生信用证止付1、信用证止付源于信用证独立原则下独特的运行机制,是完善和限制自身缺陷的产物。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信用证独立于生成的......
信用证止付是指法院为保护信用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暂时或者永久停止承诺和支付信用证约定款项的保全措施。
1、信用证止付源于信用证独立原则下独特的运行机制,是完善和限制自身缺陷的产物。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信用证独立于生成的合同关系。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同意以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合同成立后,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一旦开立信用证,即独立于买卖合同和买方与银行之间的开立信用证合同,形成完全独立的交易——信用证交易。信用证构成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独立约束合同。
第二,信用证交易是文件交易。银行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支付相关文件。
实践证明,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功能:一是确立开证行的支付义务,为受益人在履行义务后能够真正甚至快速收到付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实现信用证的基本功能;二是确立银行在国际交易关系中的中立和超然地位,与具有潜在商业风险的基本合同隔离。只要银行认真处理文件,就能获得稳定可靠的收入,使银行积极参与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保兑、议付、付款等业务,促进信用证机制的顺利运行;三是确立银行仅凭文件判断是否付款的规则,正当持票人不受基本合同违约的抗辩,使信用证下的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成为方便快捷的融资工具,充分体现了信用证的经济价值,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第四,银行以信用证本身的条款为基础,监督受益人履行基本合同义务,使开证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消除货物的担忧,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然而,由于信用证只是银行在文件条件下使卖方能够获得付款的保证,而不是买方能够获得真实合格货物的保证,银行只对文件和信用证条款的表面一致负责,不审查货物情况,不对卖方实际履行基本合同义务负责,使犯罪分子找到了欺诈的机会。在当今的技术条件下,没有文件很难伪造。在表面一致规则的保证下,银行通常会询问文件的真实性。伪造文件的微薄成本和信用证下可获得的金额的比例足以诱使一些人冒险。
为了弥补信用证运行机制的不足,各国都在努力寻找措施遏制信用证欺诈,逐步确立了欺诈例外原则,实现信用证止付作为欺诈例外原则的手段应运而生。
(一)实质性欺诈
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必须满足两个条件a、欺诈是现实存在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意行为。其目的是使对方产生误解,从而骗取财产,不支付贷款;客观上,利用信用证支付进行欺诈,如受益人提交的文件是伪造或欺诈;受益人在基本合同中欺骗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合谋欺诈开证银行。b、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欺诈,即对于文件的买方,文件的欺诈是实质性的,当事人声称有实质性的欺诈时,法院必须审查基本交易,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文件是否有欺诈和欺诈是否实质性。通常,如果受益人故意提供伪造或虚假的关键文件,或文件是真实的,但拒绝交付文件所代表的货物,可以认为受益人的行为构成实质性欺诈,但如果受益人提供的伪造或虚假文件不是关键文件,则不构成实质性欺诈。
(二)审查形式
由于独立抽象的信用证交易原则,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非常谨慎,《统一商法典》也有相关规定。
a、申请人是否合格,信用证止付的申请人一般只能是基本合同的买方,即开证申请人;
b、法院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担保,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一方面,它可以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它可以确保在错误时做出相应的补偿;
c、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受益人有实质性的欺诈行为,申请人不得申请停止支付涉嫌欺诈或声称欺诈;
d、申请和裁决的时间。银行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文件,并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文件。因此,法院应当在银行收到文件后7个工作目的内签发止付令,以防止银行对外支付。
(三)善意第三人的例外
采取信用证止付措施时,欺诈人将汇票转让给非正当持票人的,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如果转让给合法持票人,则无权拒绝支付。所谓合法持票人,是指在取得汇票时,支付对价和善意,不知道欺诈,取得的汇票表面形式完整正式,未过期。
与其他相关制度相比,信用证止付有三个区别:
1、信用证止付不同于银行的拒付行为。信用证止付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职权裁定并签发止付令。银行拒付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银行认为信用证有缺陷时不承诺、不付款的行为。
2、在一般民事财产保全中,采取的措施是直接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在基本合同纠纷中提出信用证止付,但裁定停止付款的一方一般不是案件当事人,而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即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等。
3、停止支付信用证的目的是暂时或永久禁止银行履行信用证的承诺,而不是财产,但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目的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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