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echnology)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念《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境的技术贸易关系规范的总和。其基本法律特征如下: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技术贸易关系。所谓国际技术贸易关系,是指技术转让人......
国际技术贸易法(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echnology)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境的技术贸易关系规范的总和。其基本法律特征如下: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技术贸易关系。所谓国际技术贸易关系,是指技术转让人跨越国境、转所有技术转让给技术受让人时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控制技术转让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虽然国际技术贸易的目标是技术,当事人通常是自然人和法人,但国家或国际组织往往根据国家安全、国内产品竞争力等各种考虑干预和控制国际技术贸易。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应包括双重法律关系。
第二,国际技术贸易法的范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在技术转让方面,技术享有的权利或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有权利,当事人可以像其他民事权利一样自由处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国际技术贸易当事人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技术转让人可能会滥用其技术优势。因此,在受让人国家,技术贸易干预强于货物贸易干预;转让人国家也将干预国际技术贸易,以保护其国民权利。简而言之,国际技术贸易相对不自由。
根据国际技术贸易的上述特点,《国际技术贸易法》应当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它包括:私人法律规范和公法规范。具体来说,这些规范包括:知识产权法、技术贸易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进出口贸易管制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法规范的范围有两种观点:国际法规范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法规范为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组织内部决议。③在当代,国际技术贸易控制的重要主体是国际组织,其控制通常是基于组织设立的章程和内部决议,如巴黎协调委员会,现在取代的瓦瑟纳尔常规武器、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控制安排。因此,国际技术贸易法规范中的国际法规范也应包括国际组织的内部决议。
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跨国经济活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立法。
1.关于发展中国家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主要处于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引进地位。从实践经验来看,他们认识到,为了确保技术引进工作服务于国内经济发展目标,技术引进工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管理。因此,其国际技术贸易法的内容主要是技术引进。
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贸易的专项立法,另一种是没有专项立法。技术贸易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由国家授权的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第一种方法在发展中国家更为普遍,如1978年菲律宾建立工业部技术转让局执行第1520总统法令第5节、1978年多米尼加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第861法律、1976年哥伦比亚技术转让合同批准和注册第44法律等。后者,如1969年印度与外国签订合作协议的政策和程序。
虽然发展中国家对技术引进的立法有不同的规定,但基本上包括技术引进的法律意义、技术引进的要求、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机关、法律的适用范围、技术引进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除遵循相关技术转让法和知识产权法外,技术输出还必须管理法。
2.国际技术贸易立法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主要处于出口技术的地位。发达国家对出口技术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出口贸易管理法或专门的技术出口管理法来控制尖端技术出口。在这方面,巴黎统筹委员会和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具有代表性。此外,这些国家对国际技术贸易的规定一般纳入《民商法》的调整范围,一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1970年法国《关于与外国人签订工业产权和技术知识合同的法律》、1977年葡萄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规则的命令》、1973年西班牙《关于调整技术转让的法律》等。
目前,美国实施的技术出口法有:《197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理条例》。除政府其他部门根据特殊法律控制的特殊项目外,所有其他商品和技术出口均属于这两项法律法规的控制范围。这两项法律法规授权美国总统以维护国民经济利益、安全利益、促进国家对外政策为由,对美国出口技术享有巨大的控制权。美国商务部是负责实施出口管制的执行部门。其主要控制手段是实施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分类制度和出口控制商品清单。
关于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定义,大多数国家立法只列出了限制性商业行为,而不是下一个定义。例外,1973年西班牙第2343号法令将其定义为阻碍、损害和阻碍受让人的技术发展、限制企业自由或滥用技术转让人的权利。
无论立法形式如何,各国法律都对限制性商业行为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从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出口区域,即限制技术受让人生产的技术产品的出口区域。有关限制出口区域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些规定不允许专利产品出口,有些规定只允许出口某些国家或地区,技术产品的每个出口都经技术转让人许可。②限制出口数量和价格,即限制技术受让人生产的技术产品的数量和价格。③限制受让人生产和销售与合同产品竞争的产品,或限制受让人引进与合同技术竞争的技术。④限制原材料来源,即限制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或其代理人购买原材料。⑤限制销售方式,即限制受让人只能通过转让人或其代理人销售其专利产品。⑥限制技术改进,即受让人在使用采购技术的过程中,必须通知转让人,并归转让人所有或免费使用。⑦不合理的技术使用费,即转让人对其过期专利收取使用费,或者在合同中规定,对不使用其技术生产的技术产品收取技术使用费。
不同国家控制上述限制性商业行为立法的起点不同,控制方法也不同。发达国家将限制性商业行为视为阻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反托拉斯法主要用于控制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例如,美国、日本和欧盟成员国的反托拉斯立法涉及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规定。发达国家立法对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要规定是禁止滥用市场优势。
发展中国家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目的不是保护竞争,而是加强技术受让人的交易地位,促进技术发展,加强国际支付能力,平衡或损害技术受让人的利益。这一禁令的结果将直接导致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不被批准。然而,发展中国家对该行为的控制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技术贸易合同中有限制性商业条款,技术贸易合同也可以获得批准;或者对限制性商业行为条款的合同作出例外批准。
2.审批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各国法律对国际技术贸易合同的审批制度有详细有详细的规定。审批合同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批合同的技术、效益和条款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提出要求当事人修改合同的建议。审批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的,视为合同已经批准。批准的合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机构登记,以便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合同的执行。
在合同审批和管理制度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基本上采用预申报审批制度,后者基本上采用事后申报审批制度。预申报审批制度以积极的预防政策为基础,通过预申报审批,可以提前消除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预申报审批制度应在时间和效率上支付相当大的成本,推迟合同成立时间,提前了解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后申报审批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区分合同审查和合同的生效和履行,确保合同及时生效和履行,不妨碍必要的监督管理;缺点是发现问题较晚,难以纠正。
上述审批制度仅适用于技术的引进。至于技术输出的审批制度,则更为复杂。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通过专利法或商标法限制专利技术或商标使用权的出口;对于非专利技术,采用出口控制法进行调整。以美国《出口管理法》为例,所有非专利技术出口统称为技术数据(TechnicalData)出口。根据本法的规定,技术数据的出口类似于一般商品的出口,也需要通过出口许可证进行管理。技术数据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普通许可证,包括:普通技术数据的普通许可证(GTDA)以及限制性技术资料的普通许可证(GTDR)。前者技术数据的出口只需从商务部取得许可证,无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特别批准;后者技术数据的出口不需要书面申请特别批准,但技术数据的出口仅限于向自由世界国家出口,出口商必须事先获得受让人的书面保证。第二类是特别许可证。所有方向Q、S、W、Y、Z组国家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未披露的技术资料,必须申请特殊出口许可证。该许可证下的技术资料出口与核技术和航空设备制造技术有关,不适用普通许可证。取得特殊许可证必须经书面申请和批准。
3.其他国际技术贸易规定。一些国家的国际技术贸易法还规定了外汇和税收问题。由于国际技术贸易涉及外汇收付问题,根据一些国家关于技术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外汇收支必须通过国家银行。部分国家在公布特殊技术贸易法和建立技术合同审批登记制度之前,由国家银行根据外汇管制法进行审批管理。合同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后,国家银行只负责平衡国际技术贸易的外汇收支。
同时,国际技术贸易必然涉及税收问题。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税收制度一般体现在各国税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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