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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TheIncotermsrulesorInternationalCommercialTerms2010),) 称为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通则 (又称2010 年通则 ,与下文相同),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发展情况修订的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出版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在全球实施,2010 年通则 比 2000 年 一般原则 更准确地说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赔偿责任条件,使船舶管理公司更容易了解货物的买卖双方在支付各种费用方面的作用,并有助于避免目前经常发生的码头处理费纠纷(THC)。
此外,新链接还增加了大量的指导贸易解释和图表,以及电子贸易程序的适用方式。虽然 2010 年的一般规则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 2000 年的一般规则并未自动失效。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因此它们对国际贸易各方没有必要的强制性约束力。
毫无疑问,新法律取代旧法 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时间效应中,即 2010 年一般规则实施后,一般规则 2000 不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可选择适用一般规则 2000,甚至 1990 年一般规则。
2010 年国际商会重新拟订的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年 一般原则)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发展情况对 2000 年一般原则 的修正,于 2010 年 9 月 27 日出版,于 2011 年 1 月 1 日在全球实施。2010 年一般原则 更准确地说明了各方对货物运输风险和成本的责任,船舶管理公司更容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在支付各种费用方面的作用,这将有助于避免码头处理费(THC) 方面的频繁争议。此外,新链接还增加了大量具有指导意义的贸易解释和图表,以及电子贸易程序的应用方式。
虽然 2010 年的一般规则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 2000 年的一般规则并不自动使这些规则失效。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因此对国际贸易各方没有必要的强制性约束力。毫无疑问,新法律取代旧法 在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时间效应中,即 2010 年通则实施后,一般规则 2000 不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可选择适用一般规则 2000,甚至 1990 年一般规则。
1.将 13 项贸易条件改为 11 项;
2.贸易条件的分类由四个层次改为两类;
3.将使用范围扩大到国内贸易合同;
4.2010 年一般规则赋予电子通信模式同样的效力。
以上内容来源于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 朱金生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1 年 9 月出版)、国际贸易实践( 张艳芳主编,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1 年 3 月出版)。
2000 年和 2010 年一般原则之间的主要差异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 201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与 2000 年相比,2010 年的主要变化是:
1. 贸易条件从 13 项改为 11 项。
2. 删除 INCOTERMS 2000 中的四项 D 类贸易条件,即 DDU(Delivered 荷兰未付费)、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只保留 INCOTERMS2000D 组中的 ddp(DeliveredduyPaid)。
3. 增加了两个新的 D 组贸易条款:DAT(DeliveredAt 末端)和 dap(DeliveredAtPlace)。
4.E 组、F 组和 C 组的贸易条件保持不变。
一般规则已将 13 个不同的条款减少到 11 个。DAT 和 DAP( 指定的目的地和地点交货)取代了非洲发展新议程、Des、DEQ 和 DDU 实施的条款。所谓的 DAT 和 DAP 术语是 大量交货,货物运往目的地所涉及的所有费用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这个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以前使用过非洲发展新议程、Des、DEQ 和 DDU 的情况。
2000 年一般原则中的 13 个术语按照术语的首字母分为四组,即 E 组(EXW)、F 组、C 组和 D 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买方的赔偿责任的程度。适用于国内贸易的 FCA,即 EXW,利用交货完成后尽快将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使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小。相反,D 组条款或 实质性交货 条款利用交货完成和尽可能晚向买方转移风险的机会,从而使卖方承担最大的责任。这一分类仍然很重要,特别是当缔约方在 2010 年 一般原则 中选择 11 个贸易条件中的 11 个时。
然而,2010 年的一般规则将 11 个术语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第一类包括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七个术语,包括多式联运。例如 EXW、FCA、CPT、CIP、DAT、DAP 和 DDP 术语。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运的情况。但是,请记住,这些术语可以用于船舶是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况下,只要货物在卖方的交货点交付,或者货物被交付到买方的地方,或者两者都被转移。
事实上,第二类包括四个仅适用于海运或内陆水道运输的传统术语。在这些条款下,卖方的交货点和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地点是港口,因此 不允许海运 是这样的一个术语。Fas、FOB、CFR、CIF 属于这一类术语。
他说:传统上,贸易条款是指跨境交货的国际销售合约。然而,由于世界某些地区存在大型贸易集团,例如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现有的边境清关程序就没有意义了。因此,2010 年 一般原则汇编委员会 承认,这些术语适用于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因此,2010 年一般原则 在一些地方明确指出,只有在适用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遵守进出口所需的手续。
两个事态发展使国际商会相信,现在是朝这一方向作出改变的时候。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是,许多贸易商普遍对纯粹的国内贸易合同适用一般规则。另一个原因是,在美国,人们更喜欢通用规则,而不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统一商业代码和交货条件。
2010 年 一般原则 中的每一个术语都有一个指南,可以在其规定之前使用。该指南解释了每个术语的基本原则:应使用哪些子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以及买卖成本如何分配。这些指南不属于正式术语规则的一部分:它们被用来帮助和指导用户为某项交易准确、有效地选择正确的条款。
一般原则 的早期版本已经规定了所需的文件,可由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然而,2010 年的一般规则赋予电子通信手段完全相同的效力,只要各方同意或正在使用这一做法。在 2010 年期间,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电子程序的发展和发展。
2010 年 一般原则 是自修订整个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一最新版本充分考虑到修订条款中相同保险金额的变化。2010 年 一般原则 在与运输和保险合同有关的 A3/A4 条款中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内容,该条款最初属于 A10/B10,其内容更为笼统,并有一个更一般性的标题:其他义务。在这方面,为了澄清当事方的义务,修改了关于保险的 A3/A4 节的内容。
现在,人们对货物在转让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因此,除了其本身的属性外,对货物的核查不会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因此,A2/B2 和 A10/B10 条款的不同条款包括在获得安全批准方面获得或提供协助的义务,例如货物的保管链。
根据 C 一词,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到商定的目的地:表面上,卖方承担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的,因为卖方已将这部分费用包括在货物的原价中。运输费用有时包括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设施中货物的装卸和运输,承运人或码头经营者可向收到货物的买方收费。例如,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注意避免为一项服务支付两项费用,一项包括在卖方的货物价格中,一项包括给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2010 年,一般原则 在相关术语的 A6/B6 条款中详细规定了此类费用的分配,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与直销相反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行的过程中销售了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处于一系列销售中的卖方不需要 装运 货物,因为它们已经由销售字符串中的起始点卖方发运。因此,串行卖方对买方的义务不是发运货物,而是 设法获得 装载的货物。为了在这类销售中适用贸易条件,2010 年 一般原则 的相关条款还规定了 设法获得装载货物 和装运货物的义务。
2000 年在 一般原则 中,根据镜像原则,卖方的义务反映在 A 项下,因此,买方根据 B 款承担的义务。然而,由于某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 年一般不打算在正文中解释以下所列词语,但须遵守以下说明。
承运人:就 2010 年一般原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按照各项规定办理出口手续,缴纳各种税费。
交货:这一概念在贸易法和实践中有多种含义,但在 2010 年一般原则中被用来表示货物缺陷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电子数据:由一个或多个电子信息组成的一系列信息,相当于相应的纸质文件。
‘包装’和‘储存’:这些短语用于不同的目的:
1. 按照合同的所有要求包装货物。
2.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裹。
3. 包装货物重新装入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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