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监管仓库的定义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对已完成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储存、保税物流配快递、提供流通增值服务。包括:出口配快递仓库(实际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仓库(国内结转出口货物仓库)。 分......
出口监管仓库(Export supervised warehouse)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对已完成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储存、保税物流配快递、提供流通增值服务。包括:出口配快递仓库(实际出口货物)和国内结转仓库(国内结转出口货物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快递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1)出口配快递仓库是指实际出口货物的仓库;(2)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国内结转出口货物的仓库。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
4.有能力向海关纳税;
5.出口配快递仓库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有
1、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所需的其他设施;
3、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账簿管理和会计制度;
5.自有仓库的,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有租赁合同5年以上;
6.消防验收合格。
1、 出口监管仓库内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分拣、改变包装、加刷唛头,应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2.出口监管仓库存放的货物存放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可以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延期,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运出境,不办理相关进入手续的,由海关出售,收入价格按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除不可抗力外,仓库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纳税责任,仓库主管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出口监管仓库存放的货物在储存期间短缺或者灭失。
原则上,已办理出口手续并存入仓库的货物不得返回中国。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货转入中国销售的,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1、因某些原因退回的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应当由原发货人或者仓库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出口文件。经海关审查核实后,可以免征进口税。已征收的出口税不予退还;进口享受减免税优惠原材料加工的成品,因某些原因退回国内销售时,应当按照规定补充税务证明。上述退货,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报关单位应当向原出口海关出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的证明,证明其货物未办理出口退税或者退税已退还税务机关的,海关应当办理退税手续。
2、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境内企业转为国内销售的,按照国内货物进口的规定办理手续。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并按照规定缴纳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或者工商统一税。
3、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由外商提供或者出售国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加工出口的,海关应当按照加工贸易和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进口材料和部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登记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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