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路货运公约国际公路货运公约 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概述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日内瓦会议上一致通过并签署。本公约共有12章,详细规定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承运人的责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的履行。为了满足......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欧洲17个国家参加的日内瓦会议上一致通过并签署。本公约共有12章,详细规定了本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承运人的责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的履行。
为了满足集装箱的运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于1956年签署了关于集装箱的关税协议。参加本协议签署了20个欧洲国家和欧洲以外的7个国家。该协议的目的是允许集装箱免税过境。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倡议,还签署了《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协议》(TIR),根据规定,持有装运集装箱的公路承运人TIR手册,允许从发运地到目的地,在海关封志的路上不检查,不纳税,也不付押金。TIR该手册由相关国家政府批准的运输团体发行。这些团体大多是参加国际公路联合会的成员。他们必须确保监督其运输企业遵守海关法律和其他规则。根据协议的正式名称TIR手册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有关关税决定》。该协定有欧洲23个国家参加,并从1960年开始实施。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上述公约或协定有地区性限制,但仍不失为当前国际公路运输的重要公约和协定,并对今后国际公路运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为统一公路运输文件和承运人责任,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并于1956年5月19日在欧洲17个国家出席的日内瓦会议上签署。本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公约的适用范围、承运人的责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索赔和诉讼,以及连续承运人的履行。
1、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接受货物和指定交货地点,其中至少一个是缔约国。
2.如果车辆装载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通过海上、铁路、内陆水路或航空,但货物未从车辆上卸下,本公约仍适用于整个运输过程。但是,应当证明,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过程中相关货物的损失或损坏不是由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而是由其他运输方式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发货人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签订仅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得按照本公约确定,并按照使用其他运输条件的承运人的责任规定确定。如果没有这些规定,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仍然按照本公约的规定确定。
3、公路承运人本人也是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人的,其责任也应当按照上述1的规定确定,但作为公路承运人和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
4.公路承运人应当对受雇人、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为运输服务的其他人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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