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运公约国际铁路货运公约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概念概念在集装箱货物的国际多式联运中,使用铁路进行多式联运更加方便。当然,铁路之间的联合运输和多式联合运输者是指同一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如铁路和铁路联运,后者是指铁海、铁公、铁空等运输方式之间的联合运输。对国际铁路联运的一般概念的理解是:根据两国以上的国家协议和有关规定,......
在集装箱货物的国际多式联运中,使用铁路进行多式联运更加方便。当然,铁路之间的联合运输和多式联合运输者是指同一运输工具之间的运输,如铁路和铁路联运,后者是指铁海、铁公、铁空等运输方式之间的联合运输。对国际铁路联运的一般概念的理解是:根据两国以上的国家协议和有关规定,用各自的铁路完成一票货物的全过程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始于19世纪下半叶。当时,欧洲国家开展了铁路运输业务,并于1886年成立了国际铁路常设机构——国际铁路协会。随后,1890年,欧洲外交代表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召开会议,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规则》,即所谓的伯尔尼公约。经各国政府批准后,于1893年1月1日实施。1934年,伯尔尼会议重新修订,自1928年10月1日起实施。伯尔尼公约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断后多次修订,至今仍在使用。
1951年1月3日,我国和当时的苏联铁路代表在北京举行会议,双方签订中苏铁路联运协定,并于1951年4月1日开办苏联铁路运输。
同年11月,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东德、波兰、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8个国家的铁路部门签署并实施了《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议》,称为国际货运协会。协议规定,为解决上述协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协议参与者每两年定期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并设立事务局,负责处理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波兰铁路代表担任主席,位于华沙。
1953年7月,中国、朝鲜、蒙古铁路代表出席莫斯科国际货运协会代表大会,上述协议自1954年1月1日起实施,中苏运输协议同时废除。
越南铁路也派代表参加了1955年7月在柏林举行的国际货运协会代表大会,并从1956年6月1日起实施了国际铁路联运协议。到目前为止,欧洲大陆的几个国家的铁路都参与了国际铁路联运协议。
参加国际货运协会和未参加国际货运协会铁路之间的国际铁路联运有严格的区别:
1.参加国际货运协会铁路间的货物运输
参与货运协会各铁路之间的货物运输,是通过发站的货运文件,铁路负责直接或通过第三国铁路运输到最终到达车站,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于国际货运协会的铁路距离不同或铁路之间没有连接,货物联合运输的方式也不同。
(1)同轨距各国铁路的车辆可直接过轨,货物可直接在国境站运输,无需更换;
(2)接收铁路应在不同轨距各国铁路之间及时准备适当的车辆,货物应在国境站更换或更换车轮,然后继续运输;
(3)铁路不连接的国家货运协会参加国铁之间的货物运输,可通过参加国铁某车站转运。
2.未参加国际货运协会铁路间的货物运输
与未参加国际货运协会国家铁路运输货物时,发货人应将铁路发快递至参加国际货运协会的最后一个过境铁路出口国境站,由国境站站长或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的转运人转运至最终到达站,如:
(1)向参加国际货运协会的国家运输货物时,发货人可以向参加国际货运协会最后一条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办理国际货运协会运输文件,由国境站站长转运至最终到达站。相反,在运输方向时,也可以由国境站站长处理。
(2)向伊朗、阿富汗等国家铁路运输货物时,发货人可以向参加货运协会最后一条过境铁路的出口国境站办理国际货运协会货运文件,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的中转人办理转运手续。相反,在运输方向时,也可以委托中转人办理转运手续。
(3)货物通过港口运输
中国通过波兰铁路到格丁尼亚、格坦斯克、什切青等港口站,或原德国民主共和国到什斯尼次、罗斯托克等港口到芬兰、瑞典、挪威、丹麦等国家运输货物,或朝鲜、蒙古、苏联、越南等国家通过中国铁路到大连、新港、黄浦等港口站到阿尔巴尼亚、日本等国家运输货物,或相反方向运输货物时,发货站或港口站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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