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跨境人的一封信——B2B出口新政实操解析
Hello,各位爱学习的跨境小伙伴们:
大家好!如果你收到这封信,意味着你已经成功进入跨境电商出口社交圈,相信大家都看了上一期关于两种新跨境出口模式的推文(如果还未抽时间观看,请参看上一篇推文:跨境知识大放送,“9710”、“9810”强势来袭!),注重实操的你是否已经跃跃欲试,想要亲自上阵体验一下呢?那么今天这期文章,就让小E带着大家深入了解这两种模式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吧。
政策回顾: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新政
今年6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新政新增9710、9810这两种类型的B2B出口模式,该政策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好的配合海关统计,我们要来仔细看看这两种模式究竟有什么奥妙。
这两种出口模式都是属于企业对企业的大货跨境出口,其中9710是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指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的模式;9810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境内企业先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线上成交后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的模式。
具体流程:通关流程和信息化系统示意图
关于9710企业注册登记,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那么具体如何进行电子商务企业资质备案的操作呢?这是企业进出口权的办理环节之一,也就是申请海关编码的那个环节。(需核对)
第一步,进入中国(浙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zj.cn/),输入账户密码登陆;
第二步,鼠标选中“中央标准应用”—“企业资质”,进入海关企业注册登记页面;
第三步,无海关编码的新企业:选择“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申请”
已有海关编码的老企业:选择“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企业注册登记”——“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即可进行下一步信息填写。
小E在此提示,根据关检融合需求,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需符合规范,同时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详见海关总署2018年113号公告: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992137/index.html)
关于9810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及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工作的通知》(署监发〔2020〕60号)要求,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海外仓企业信息备案需要填写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海外仓信息登记表、海外仓证明材料(①所有权文件②租赁协议③入库信息截图④线上销售信息)及海关需要的其他信息,具体表格填写信息如下图。
如果你们对其中某项环节有疑问,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询问哦~
环节1:电商企业资质备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0571-967209
环节2:IC卡申请——中国数据中心杭州数据分中心0571-95198
环节3:传输ID申请——中国数据中心杭州数据分中心0571-95199
环节4: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及申报主体备案——杭州综试办0571-967209(改掉)
环节5:企业数据传输系统对接——0571-95199/967209
注意事项:通关监管要求
除了以上常规环节外,通关时还需注意很多细节,例如电子信息传输、报关单申报、清单申报、规范填报、物流监控、查验管理等方面。
其中,对于通过H2018的:
在电子信息传输方面,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可不传输。
在报关单申报方面,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服务系统或货报系统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系统对企业资质及申报内容进行逻辑校验,校验通过的向H2018申报报关单。
对于通过出口统一版的:
在电子信息传输方面,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
在清单申报方面,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服务系统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系统对企业资质及申报内容进行逻辑校验,校验通过的向出口统一版申报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在清单申报时,一定要注意报文填制规范,例如在电商平台代码处可填“无”、“电商平台”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成“海外仓名称”、订单编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成“海外仓订仓单编号”、订单类型还可以写成“B-B2B出口订单”“W-海外仓订仓单”形式。
为了有效监督并追溯货物,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向海关发送货物运抵报告,并由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进行集中监管,货物的分拣、查验、放行均应在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完成。
通过H2018通关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通过出口统一版通关的,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一批”。
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海关可优先安排查验,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若其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主动报告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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