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补贴,本办法自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国际注册商标权、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以及缴交发明专利年费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
①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
②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
③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
④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①获得英、美、日、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
②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
3、PCT国际申请
即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
①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
②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4、发明专利年费
①对申请资助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
②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满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
商标资助项目和标准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商标最多资助不超过10000元
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3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1000元,且该项同一申请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
温馨提醒:
❏ 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转移等行为不予资助
❏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各级商标/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 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 用款单位和个人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均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需满足的条件
1.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 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居住证”的个人
3. 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本办法自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商标注册资助项目
资助项目
1. 马德里注册,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2. 欧盟,非盟注册,每件资助3000元(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3. 单一国家注册国外商标注册,每件资助1000元(2018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2件;2019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3件)
4. 港澳台每件资助1000元(2018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2件;2019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3件)
5. 国内证明、集体商标每件资助20万元,地理标志每件资助50万元
申请人需满足的条件
1. 非个人申报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 个人申报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效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3. 商标权为多方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商标权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第1、2项条件之一
注:申请人相关信息均以马德里国际注册证明/境外商标证书/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证书上的权利人、国别、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日期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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