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权、权、专有技术、著作权、权或者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01.“特许权使用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由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且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了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需要向海关申报纳税。
02.“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的优势
在实践中,部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后才能确认并支付。为了顺应贸易实际,加快货物,海关总署出台了《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对特许权使用费特别是货物进口后才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填制规范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对应的滞纳金征免做出了规定。为纳税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引导广大企业守法自律,提高了贸易便利化水平。
03.“特许权使用费”常见问题解答
对于需要对外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已经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该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在报关单“杂费”栏申报。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之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监管方式”为“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写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写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会。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58号公告的规定,因未正确申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超过30天申报,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自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贸易实践中,进口企业会对外支付种类及名称各异的各类费用。对于相关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分摊到具体的商品上纳税,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企业可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或者也可以直接向现场海关咨询,以便获得海关的专业帮助。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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