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暂缓期到3月31号就要结束了,4月1日开始跨境电商新政将全面实施,不知道电商企业们都准备好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暂缓期到3月31号就要结束了,4月1日开始跨境电商新政将全面实施,不知道电商企业们都准备好了吗?
一、有哪些企业需要办理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商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上述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温馨提示:
跨境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必须在境内,不同企业根据工信部的具体要求办理。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验许可证》。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元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站www.chinaport.gov.cn用获得的新注册登记编码进行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
二、跨境电商企业有哪些责任?
“先行赔付”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即卖家,货权所有人)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但平台需要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平台购买了某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平台应先向消费者赔付,之后再向卖家追索。
“商品退运”问题:退回的商品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的,相应税款由平台退回,该笔金额不计入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个人年度已用额度、可用额度及消费详细信息,可登陆:跨境电商个人额度查询系统http://ceb2pub.chinaport.gov.cn/limit/outIndex
三、数据造假将如何处罚?
海关加强了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定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处罚力度。其中,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按走私违规处理,并叠加其他法律条款处理。
四、汇总申报有何变化?
汇总申报规则由原来的“七个同一”改为“八个同一”(新增了表头同一生产单位,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取消了表体同一申报计量单位),时限放宽至每月15日前。
温馨提示:
综试区部分资质良好的试点企业可开展出口清单“汇总统计”,申报要求如下:
1、清单申报类型选择“简化申报”;
2、申报时填报4位商品编码,后6位固定为“0”;
3、申报的法定第一单位必须为“千克”;
4、不是所有的4位编码都可以简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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