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丨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ESG跨境

揭秘丨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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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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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骗税与打骗犹如一场持久战,长期存在。

出口骗税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骗税与打骗犹如一场持久战,长期存在。

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和打骗的不断深入,骗税方式也不断演进,呈现出“真实票单、有货流动、虚构资金”的新特点,报关行、货代等中介机构成为关键环节,研究政策漏洞、延长骗税链条、隔离相互信息、单环节违规逃避违法打击的智能型作案特征越来越多明显。

今天搜航网汇总了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


 一、虚假变造骗税出口额

1、道具物流循环骗税

以真货为道具,循环进出口骗税被骗税分子认为是高效、隐蔽、易逃避打击的有效方式。由于其为真货出口,可以通过任何出口平台实施操作。

惯用方式。骗税分子利用登记制度改革的便利,虚设多家货代、报关行和出口企业,借助某种商品为骗税道具(如手机、服装等),在境内包装成高品质或贴名牌货物,以高价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用于办理退税。

道具到境外,通过实际控制的注册公司(或离岸公司)接货后,换装或拆装后,按原材料、非限制类固废或零部件等品名,以控制的其他注册公司名义低价低税报关进口,更有以加工贸易方式(后续利用深加工结转、多手册合并等手段“消化”)申报免税进口,实现道具回流。

进境后,经过多环节“清洗”回流到出口企业,重新包装后再次出口,以此类推,循环作案。其特征是,有真实货物流,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多个进出口经营体运作,隐蔽性极强。惯用方式中,都已骗税团伙独立运作,道具适用效率相对不高,品种有限。

进化方式。骗税分子为了提高骗税效率,在惯用手法基础上进行升级。核心变化是,货代、报关行等中介机构成为关键部位,延长“产业链”供应,根据可供骗税出口数据结构,专门组织生产或加工骗税道具(多数有真实货物,也有虚拟货物),建立道具物流仓,专业提供配货配送“服务”,可以供多个骗税团伙穿插使用,并以竞价方式获取更多非法利益。

骗税分子直接通过支付配货手续费形式获取道具实施骗税。货代、报关行等以走私、拆解、加工贸易等方式通过专业通道,将道具回流。新模式下,使得道具循环骗税成倍增长,危害性更大,且专业化程度更高,反稽查能力更强。

2、虚假出口数据骗税

如果直接能够获取虚假出口额对于骗税来说是最简洁有效的手段。骗税分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通过骗税“壳”,采取伪报、虚报货物品名、货物税则号(高报退税率)、高报出口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炮制虚假出口数据,甚至简单粗暴地虚报数量闯关,如果被海关发现,以错误申报为由接受行政处罚,之后故伎重演。

(1)真货出口高报价格。对出口货物销售价格的监管历来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货物品种多、品质差异大、销售区域广,无论海关、税务还是外汇局,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形成监管漏洞。

骗税分子据此对自营或代理出口货物,通过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手段虚拟成高附加值产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的价格报关出口,获取虚假出口额。具体跟单操作的基本手法是制作两套合同、发票及相关单证,真实的寄给国外客户,用于船公司订舱、发运;假的用于报关。其特点是有真实货物出口,但价格虚假,虚增出口额。

(2)无货出口虚假拼箱。鉴于监管力量的限制、查验通关效率的要求,海关无法实现每单必查的查验制度。于是,骗税分子以A、B、C等多个出口企业名义将同一批货物多头报关,伪报成拼箱业务。海关在非特殊情形下一般采用随机抽检办法,而拼箱企业同时抽检是小概率事件。

在对其中一家抽检中,通过谎称拼箱中的货物属于被检企业极易骗取查验,获取虚假出口额。近年来,虽然海关逐步通过更新使用先进非侵入式查验设备,以“透视眼”强化监控,提高了查验的能力,但在不开箱的情形下仍以重量、外形和所含物质为主要指标,对骗检行为防不胜防,蒙混过关、骗取查验的情形依然存在,甚至个别查验人员内外勾结。

(3)篡改数据属性配货。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我国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单一窗口”等贸易方式中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同时,部分出口货物实行不退税政策,外商直接采购的部分贸易成交模式不办理退税,诸多经营者选择委托方式出口,报关行、货代汇集大量出口数据。

新业态跨境电商、邮政快递出口中,海关实施“清单核放、汇总申报”,能退税的企业进行汇总申报,用于退税;但大量不需要退税的冗余数据被闲置起来。参与骗税的报关行、货代人员利用这一特点,通过将免税货物以可退税企业名义申报出口和伪报海关商品编码将不退税货物篡改成退税货物等手段,囤积可退税虚假出口数据非法出售。

骗税分子购买虚假出口数据,以自己或者其他骗税分子控制的公司名义虚构退税单证,配货配票虚构货物流,通过*等虚构收汇资金流,实施骗税。

3、真货买票借道骗税

虽有真实出口业务但没有退税资格的骗税分子通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壳”,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借道以自营出口方式获取退税款并进行瓜分。如,崔某在危地马拉开设销售部,从广东等地市场采购无票服装出口。

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经过策划,通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客户虚构成自产服装,外贸企业以自营方式报关出口并申报退税。服装厂按票面金额4%-5%的开票费购买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顶开给外贸公司的专用发票,实际骗取出口退税款1221万元。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提供办理海关出口报关、外汇结算、出口退税等服务,是国家鼓励的新业态,但许多平台经营者错误认为是假自营真代理合法化。

骗税分子乘机利用平台交易量大、多方对新业态缺乏监管经验的特点,将不能退税的货物大量借道平台骗税,甚至出现以事业部形式挂靠借壳从事“四自三不见”经营和外籍人士参与其中的情形。

有案例显示,以国内国际化市场为据点,通过外籍人士设立外商驻华采购办事处,搭建货代平台,收购不予退税出口业务,通过购买出口数据、虚开发票等手段,在平台未实质性参与下借道报关出口骗取退税。

4、隐匿内销抵顶骗税

近年来,骗税有向生产企业蔓延的趋势。除惯用的虚假出口等手段外,生产企业利用免抵退税政策的特性,在真实货物出口下,隐匿内销销售收入,将生产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以偷税之名行骗税之实。

营改增后,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等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给高报价格虚抵进项带来了巨大空间。


二、挂账虚构外汇资金流

(1)利用收汇核销监管盲区挂账混账。根据现行规定,出口企业除规定情形(如远期收汇、视同收汇等)外,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骗税分子利用当前外汇管理与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共享度不高、实行总量核销的漏洞,对实际没有收汇或不是对应业务收汇的,采用浑水摸鱼手法冒充收汇申报退税。

典型方式:一是利用时间差突击骗税后“弃汇”走逃;二是采用移花接木手法将其他项目收汇冒充申报退税项目收汇,以滚动收汇掩盖缺口,长期挂账余额。

(2)利用离岸资金“壳”虚构收汇流。现行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主要强调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原则办理贸易收汇业务,实行总量平衡监测。

对于出口货物的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鉴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并没有一致性的风险管理要求,收谁的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极易导致收汇核销与退税申报的信息背离。由此,骗税分子利用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或注册的其他公司(即资金“壳”)将非货物贸易外汇用于付汇,隔离出口货物的真实性信息,虚构收汇资金流。

(3)利用*虚构外汇资金流。其主要手段是境内外骗税分子相勾结,将境内用于骗税的资金通过*置换成境外控制的离岸公司、虚拟经营公司等“资金壳”的外汇,然后以付汇名义制造出口货物收汇假象。这是实质性违法作案行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发布的诸多涉及“*”的案例分析发现,涉足骗税的*运作模式主要有:

一是“对敲型”。这是最常见的方法,也称“跨境汇兑型”,主要特征是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主要手法是,国内的骗税分子想把钱转到其国外账户,先跟*约定好汇率或手续费,然后骗税分子通过N个人账户或虚设公司账户将钱打到*指定的境内账户,*再通过其境外账户,将相应的外币打到骗税分子指定的境外账户,最后骗税分子构筑出口货物收汇,完成骗税资金流。期间,境内外资金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极具隐蔽性。

二是“取汇型”。这是蚂蚁搬家的典型方式。主要手法是,利用目前全国70余家银行提供境外取现服务的便利,境内账户注入资金后,在境外带有银联标志的ATM机进行取现,实现资金转移。其特征是境内外同时开设大量账户,在免手续费限额内频繁操作,以蚂蚁搬家形式汇聚境外资金。如,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判罚了一起用ATM机境外取款的案件。

三是“支付结算型”。针对部分骗税分子快速、大额的“需求”,*通过虚设公司、虚构贸易等途径,进行对外非贸支付等结算模式非法转移至境外。也有骗税分子在境外直接向其购买外汇,向骗税公司付汇,以显示有出口结汇,完成资金流,从而骗取出口退税。黑龙江七台河市公安局“部督特大系列*案”显示,查明河南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曾通过*,非法购买9400万美元,虚构资金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7894万元。


三、虚开骗抵虚构发票流

非法获取用于骗税的抵扣凭证惯用手法较多,如农产品虚假抵扣、变票洗票、盗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

近年来呈现新动向:一是利用市场(零售)销售环节的违规一般纳税人隐匿内销形成的“富余票”虚开。

二是准备注销的企业对长期节流的虚假存货增值税留底税额需要处理而“售票”虚开。

三是准备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在前期规范化运作过程中需要对结存的存货数据增值税留底税额进行消化“出票”虚开。

四是利用退税速度加快、税务机关对疑点扣税凭证核查需要规范推进的特点,采用时间差,对供票侧采取故意欠税,骗取退税后走逃(失联)作案。有案例反映部分移民国外人员返境虚设商贸公司虚开后走逃国外。

五是不法分子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对纳税人开票的信息清单监控不足的弱点,故意在开票时不列举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品名、规格型号、单价等信息,致使税务机关发票信息比对形成“盲区”,不法分子趁机改变发票品目信息对外虚开。六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只比对电子底册信息,采用“套打”手法篡改票面品名真票虚开。

(来源:搜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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