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报关过程中经常遇到船公司没有预配、抵运没有收到、卡单等问题,请看这里~小编给您总结了一些跨境卖家清关时所需的单证及准备~经验之谈教您如何规避这些问题!
壹
商业发票及装箱单
)。 海关使用指定值(通常是货值+运费)计算海关价值。 出口商签发的商业发票不应包括国外销售税。最好在装箱单上再附上货物的图片、德文详细描述、包装箱的尺寸、体积等详细信息。
贰
进口资格登记(EORI申请)
叁
海关估价D.V.1
如果来源于第三国的货物(欧盟以外)最终进口到德国,则必须向德国海关进行价值申报。目前德国海关对进口低报货值的审查非常严格。 “联邦海关法”(UCC)中的海关价值规则规定了六种确定海关价值的方法,只有在满足某些条件并符合规定的顺序时才适用。 因此,只有在使用先前方法无法确定海关价值时才可以使用下一个方法()。
(a)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
交易价值是出口到欧盟关税区域时进口货物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UCC第70条)。根据已支付或应付的价格确定海关价值是最重要的,也是迄今为止最常用的实践方法。
一般情况遇到的货值审查,跨境卖家作为收货人必须提供对应清关单据的交易合同,银行付款水单等材料就是针对这种海关估价。
(b)同一商品的交易价值
如果使用交易价值法(第70条UCC)无法确定商品的海关价值,例如, 如果没有交易(自行生产/制造),则在检查之后确定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第74(2)(a)条)确定为海关价值。
(c)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
(d)演绎方法
与以前的方法一样,演绎法假设在进口货物时没有发票价格被确认为交易价值。即通过演绎法,通过扣除国内(德国)成本和税收,将国内销售价格重新计算为海关价值。
(e)计算值的方法
如果海关价值不能通过前四种方法确定,包括演绎方法,则海关估价应遵循“计算值”的方法(UCC第74(2)(d)条)。在此,海关价值是根据货物销售价格和为第三国生产的产品提交的成本核算文件确定的。
(f)最终方法
如果无法根据UCC第70条和第74(2)条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则最后一种可能的估价方法是最终方法(UCC第74(3)条)。进口产品的海关价值将根据欧盟现有数据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
肆
原产地证明,原产地声明
对于某些货物,还必须向海关提供进口清关的原产地证书。 必须在出口货物之前向其主管当局要求出口国的出口商提供(该给的材料还是要准备充分哦^_^)。
伍
进口声明,进口许可,某些货物进口许可证
如果进口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则必须在联邦经济和出口管制办公室(BAFA)之前申请工业产品,并向联邦农业和食品局(BLE)申请农产品。 是否需要进口许可证可在海关关税(EZT,TARIC)中找到。
陆
国际进口证书/收据证明
在进口用于核目的的武器、弹药、材料、设备以及其他具有战略意义的货物和技术(如计算机或精密机床)时,其外国承包商可能要求向其提供国际进口证明或收据。它由BAFA根据要求发布。(核武器这些战略意义的物资过关会更为严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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