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昨日(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现在防疫物资出口所需要的资料更新如下(附件2):
非医用的:
(1)生产厂商必须是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名单内的
(2)生产厂商不能在市场监管总局"处罚"名单内的
(3)提供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共同声明
(4)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形式发票+装箱单+贸易合同+报关要素
(5)非医用承诺书
(6)产品检测报告+国外认证(非必须提供,为了防止海关查验要)
医用的:
(1)生产厂商必须是商务部+海关联合发布的名单内的
(2)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形式发票+装箱单+贸易合同+报关要素
(3)出口公司+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有医疗范围的
(4)医疗器械证册注(扫描件)
(5)医疗物资声明(最新版本)
(6)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证可(扫描件)
(7)厂家合格测检的报告(扫描件)(非必须提供,为了防止海关查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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