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欧盟税改你必须了解的新规则
《第2006/112/EC 号指令》(《增值税指令》)多项修改内容将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 开始生效,影响到企业对消费者(B2C)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适用的增值税规则。这些 规则是由欧盟理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通过《第 2017/2455 号指令》并于 2019 年 11 月通 过《第 2019/1995 号指令》(电子商务增值税指令)确立的。
修改相关规定旨在克服欧盟委员会 2015 年“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通报和 2016 年“决策时刻 - 迈向欧盟单一增值税区” 行动计划通报中所指的跨境在线销售壁垒。
上述修改将着重解决商品远程销售所用增值税制度和低价值货物进口所产生的问题, 即:
· 向位于其他成员国的最终消费者在线销售商品的欧盟企业,若销售额超过远程销 售阈值(即 3.5 万/10 万欧元),则需要于消费者所在成员国注册并缴纳增值税。 这给商家带来巨大行政负担,并阻碍欧盟内部在线贸易的发展。
· 价值不超过 22 欧元的低价值商品进口免征增值税,该免税政策导致滥用行为的出现,从而造成成员国损失部分税收。
· 从第三国向欧盟消费者销售商品的非欧盟企业,向欧盟供货可免缴增值税,且无需注册增值税,因此与设于欧盟的竞争对手相比,享有明显商业优势。新规则将使欧盟企业与根据 2021 年 7 月之前生效的规则无需征收增值税的非欧盟企业处于平等地位,同时还将简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增值税义务,深化欧盟单一市场。
主要修改如下:
· 增值税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MOSS)让电信、广播和电子化(TBE)服务供应商可只在一个成员国注册增值税,并在该成员国完成向其他成员国缴纳应缴增值税的操作,因此,该套成功的系统将被推广到其它 B2C 服务、欧盟内部商品远 程销售和特定成员国国内供应中,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一站式服务机(OSS)。
· 现行的欧盟内部商品远程销售阈值将被废除,由一个新的 1 万欧元全欧盟阈值取代,但低于该阈值的 TBE 服务供应和欧盟内部商品远程销售可能仍需向下述成员国缴纳增值税,即提供 TBE 服务的应税人设立地所在成员国,或者在递送或运输开始时商品所在成员国;
· 将引入特别规定,把使用线上电子界面协助供应的企业也视为增值税意义上的进货供货企业(“视同供应商”);
· 将取消价值不超过 22 欧元小额货物进口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从第三国或第三领土进口的内在价值不超过 150 欧元商品的远程销售建立一套新的特别机制,称为进口一站式服务机制(IOSS);
· 将对未使用 IOSS、价值不超过 150 欧元的进口商品货物的远程销售实行简化措施(特殊安排);
· 将为使用电子界面协助商品和服务供应的企业(包括电子界面非属视同供应商的情形)引入新的记录保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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