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与交流,如果侵犯到作者的合法权利,请告知我们删除。一、日本、香港地区申请商品项目不宜过多日本、香港地区申请的商品项目过多会被怀疑使用意图:在国内,很多企业为了全面保护自己
日本、香港地区申请的商品项目过多会被怀疑使用意图:在国内,很多企业为了全面保护自己的商标,经常会将核心商标在全类别全群组进行零死角的覆盖式注册。
但是,在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如果企业申请保护的类别或者商品过多,官方很可能会怀疑申请人是否有将商标在拟注册商品上付诸实际使用的意图。
根据香港《商标规则》第7(4)条的规定:货品或服务的说明:如某商标是拟就某特定类别中的所有货品或服务或就多种不同货品或服务注册,则除非处长信纳基于申请人已对该商标作出的使用或如该商标获注册该申请人打算对该商标作出的使用,有关说明是合理的,否则处长可拒绝接纳该项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香港官方认为,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也是为了便于企业的使用,如果将不会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将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
基于以上考虑,如果某件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或者类别过多,则官方可能会下发审查意见,企业需提交在指定类别或者商品上已经使用或者计划使用的证据才能通过官方审查,否则只能将指定商品或类别予以删除。
美国、菲律宾等国家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声明/证据:在美国、菲律宾、波多黎各、莫桑比克、柬埔寨、海地等国家地区,商标注册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使用声明或者使用证据。
以美国为例,在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或者打算在美国进行使用的声明,并且在商标注册以后还需要在5-6年内以及注册后每10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有权撤销您的商标。
因此,企业并非注册好商标就万事大吉了,我们仍需关注关于提交使用声明或使用证据等相关内容。
美国、日本等国家使用当地商品标准/分类表/类似群组: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都使用尼斯分类,但是也有少部分国家采用当地标准。
以日本为例,日本商标注册采用尼斯分类,同时日本还有类似群组规定,这一框架体系和我国有相似之处,但是日本的类似群组和我国有较大差别,在判断商品类似时需按照当国类似群组为标准进行比较。
此外,还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不能在同一份申请里面请求保护商品和服务,以及斐济不能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等情况。
在国内,商标核准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可以提前一年办理续展。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的,还可在期满后的半年宽展期内申请续展。如果注册人仍未续展,则商标会最终失效。
在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商标因未续展导致失效后,注册人还可以向官方申请恢复商标权。因此,如果企业万一遇到海外商标因未及时续展导致商标失效的情况,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当国是否有恢复商标的相关规定,如果有的话就可以及时申请恢复从而保住商标权。
其他的如:孟加拉国、巴哈马、黎巴嫩等国家的有效期不是10年;洪都拉斯、开曼群岛等国家地区需要缴纳年费等,每个国家的商标制度都有所不同。
在国内,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后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将会对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都进行审查。而在英国、法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官方在实质审查阶段只审查绝对理由,而不审查相对理由,即不会考虑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的冲突问题。
也就是说,即便企业在这些地方已经注册商标,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近似的商标也可以通过审查,审查员不会主动基于在先商标驳回在后商标的申请。
因此,企业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以后,还需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他人申请的与企业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采取必要制止措施。
在国内,商标申请注册的大概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国外大多数国家也是采用这种模式,但是也有部分国家的注册流程与国内差别很大。
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例,商标申请注册的大概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告”。在商标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注册,企业拿到注册证后还需密切关注是否有被人提出异议的情况,避免因错过异议答辩时限导致商标失效的情况发生。
在越南、挪威等国家,在审查实践中,当地商标主管机关通常认为,当地普通消费者基本上不认识汉字,无法通过汉字商标识别商品,因此汉字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以挪威为例,根据挪威商标法第14条关于商标注册绝对理由的规定以及挪威工业产权局在实践中的解释,由于挪威消费者通常不熟悉汉字,在认识记忆汉字商标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消费者不会将汉字商标作为指示产品来源的标志,因此汉字商标在挪威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现阶段仍然无商标法的国家包括东帝汶、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等。
在这些国家保护商标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警示性公告,向公众宣称自己对某件商标的所有权,警示性公告的大概内容为“XX企业在XX类别的XX商品上拥有XX商标的所有权。如果XX企业发现有侵权行为,XX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自身权利”。
这类警示性公告没有严格的有效期规定,按照当地惯例通常每2~3年重新公告一次。
2019年6月17日加拿大新商标法将开始实施。本次修法覆盖多个领域,包括注册续展以及必须将商品跟服务项目按照尼斯分类系统(总共45个类别)分类。
加拿大目前允许任何当前存在的商标注册在2019年6月17日之前续展。举个例子,申请人A申请的加拿大商标今天刚被核准注册,那么申请人A就可立即对其申请续展。
2019年6月17日后,续展只能在注册到期前的6个月或者到期后的六个月内请求。续展官费也将上升,每增加一个类别都要增加费用。因此,在2019年6月17日前完成续展来节约官费。
因为商标局必须在2019年6月17日前审批续展请求,所以续展请求应该尽量早于该日,港丰最晚截止日期为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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