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协定细节:3000亿美元A清单商品加征关税降至7.5%-ESG跨境

中美贸易协定细节:3000亿美元A清单商品加征关税降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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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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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消息,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其中与中国出口电商卖家相关的条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华加征关税税率下降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

1月17日消息,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其中与中国出口电商卖家相关的条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华加征关税税率下降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通知,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变动如下:

2500亿美元商品(340亿+160亿+2000亿)加征的关税保持不变,仍为25%;

3000亿美元A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由15%降到7.5%(暂未生效);

3000亿美元B清单商品暂停加征(已生效)。

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

协议显示,中国与美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并各自打击电子商务市场的侵权假冒行为。双方应减少可能存在的壁垒,使消费者及时获取合法内容,并使合法内容得到著作权保护,同时,对电商平台提供有效执法,从而减少盗版和假冒。

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应对侵权。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美国正在研究采取更多举措,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

打击网络侵权

1、中国应提供执法程序,使得权利人能够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以应对侵权。

2、中国应:(一)要求迅速下架;

(二)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

(三)将权利人收到反通知后提出司法或行政投诉的期限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四)通过要求通知和反通知提交相关信息,以及对恶意提交通知和反通知进行处罚,以确保下架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3、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执法程序允许权利人采取行动,应对网络环境下的侵权。

4、双方同意考虑在合适的情况下进一步合作,以打击网络侵权。

主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

1、针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整治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应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平台上泛滥的假冒或盗版商品。

2、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3、美国确认,美国正在研究采取更多举措,打击假冒或盗版商品的销售。

盗版和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盗版和假冒产品严重危害公众的利益,并且伤害中美两国权利人。双方应采取持续、有效的行动,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生产和分销,包括对公共卫生或个人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产品。

销毁假冒商品

1、在边境措施上,双方应规定:

(一)除特殊情况外,销毁被当地海关以假冒或盗版为由中止放行并作为盗版或假冒商品查封和没收的商品;

(二)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三)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2、关于民事司法程序,双方应规定:

(一)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除特殊情况外,应销毁认定为假冒或盗版的商品;

(二)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司法部门应责令立即销毁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且不予任何补偿;或在特殊情况下,将这些商品在商业渠道之外进行处置,且不予任何补偿,以最小化进一步侵权的风险;

(三)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四)司法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责令假冒者向权利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支付足以弥补侵权损失的赔偿金。

3、关于刑事执法程序,双方应规定:

(一)除特殊情况外,司法部门应责令没收和销毁所有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包含可用于附着在商品上的假冒标识的物品;

(二)除特殊情况外,司法部门应责令没收和销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

(三)对于没收和销毁,不应对被告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应保存拟销毁商品及其他材料的清单,并

有裁量权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其希望对被告或第三方侵权人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时,暂时将这些物品免于销毁以便保全证据。

4、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三、关于“边境执法行动”

根据协议,双方应致力于加强执法合作,以减少包括出口或转运在内的假冒和盗版商品数量。中国应重点围绕出口或转运的假冒和盗版商品,针对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检查、扣押、查封、行政没收和行使其他海关执法权力,持续增加受训执法人员的数量。中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9个月内,显著增加对海关执法相关人员的培训;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显著增加执法行动数量,并每季度在网上更新执法行动信息。

四、关于“恶意商标”

为加强商标保护,双方应确保商标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和执法,特别是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五、关于“知识产权”

双方应规定足以阻遏未来知识产权窃取或侵权的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

作为过渡措施,中国应阻遏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加强现有救济和惩罚的适用,按照知识产权 相关法律,通过以接近或达到最高法定处罚的方式从重处罚,阻遏可能发生的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作为后续措施,应提高法定赔偿金、监禁刑和罚金的最低和最高限度,以阻遏未来窃取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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