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离岸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明确海淘瞒报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离岸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明确海淘瞒报动植物及其产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中提到, 涉嫌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应予立案追诉。
近年来,全国各大邮件快件进境口岸和入境旅客口岸大量截获大量禁止进境的物品,有龟类、蜥蜴、蚂蚁、花卉、种子、微生物等动植物和病原微生物。这类动植物产品绝大多数没有检疫审批材料,其来源地区不明、疫情不明,潜在携带有害生物、传播疫病疫情的风险,同时该类物品大多用瞒报的形式入境,对我国生态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以阳江为例,阳江快件清关中心自去年6月份开始运作以来,检疫监管入境快件79.6万件,截获水果、植物种子、鲜奶等禁止入境的动植物产品401批次。《补充规定》的出台,重点针对当前海淘瞒报动植物及其产品高发的趋势,使检验检疫部门处理海淘违规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喜欢海淘的群众和到国外旅行的群众,不要在海淘和入境时,寄递或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的活动物、肉类、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新鲜水果及蔬菜、植物繁殖材料等16类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以免遭受处罚。
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
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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