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针对的是拥有大型数字平台的公司,于2021年10月由美国两党议员小组发起,具体而言,市值在550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公司、全球月活跃用户数量达10亿以上或年度净销售额达5500亿美元的平台都在约束范围内。
据报道,美国司法部已决定支持一项针对苹果、谷歌和亚马逊等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法案,即《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
该法案针对的是拥有大型数字平台的公司,于2021年10月由美国两党议员小组发起,具体而言,市值在5500亿美元以上的平台公司、全球月活跃用户数量达10亿以上或年度净销售额达5500亿美元的平台都在约束范围内,法案旨在禁止谷歌、苹果和亚马逊等利用平台优势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置于优先地位。
美国司法部周一(3月28日)致信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称,该部门支持这项法案,并表示,大型平台的主导地位赋予它们不受限制的权力,可以影响其他企业的命运,限制这些平台的行为将带来巨大的利益。
信中指出,《美国创新与选择在线法案》明确了国会认为哪些行为是反竞争和非法的,从而补充了现有的反垄断法,并将增强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制裁这种行为的能力。拜登政府的支持意味着法案获得通过的可能性提高,该法案已在参众两院的关键委员会获得通过,但尚未在两院进行表决,并且面临着行业阻力和部分两党人士的怀疑。
一些保守派人士对将政府的权力扩大到监管数字市场持谨慎态度,而一些民主党人(尤其是来自加州的民主党人)则认为,该法案不公平地针对了少数几家大公司。
事实上,即使是在今年1月的委员会投票中投了赞成票的参议员也并未完全支持该法案,他们表示,仍希望在参议院进行进行表决之前看到经过修改的版本。
亚马逊、苹果和谷歌等公司均反对这项拟议中的立法,理由是这将使他们更难提供受欢迎的服务。法案的反对者提出,电子市场、搜索引擎和应用程序商店从自身平台获利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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