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由海关总署发布,将开展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施行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其中,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的统计,今年我国1-9月进出口总值为17.53万亿元,同比下降1.9%。虽然进出口总值同比略有下降,但是进出口简政放权的措施不断。
继上周海关上线“关企合作平台”,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进出口企业将可在网上查询和办理有关海关企业管理业务。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由海关总署发布,将开展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试点工作,施行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其中,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公告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主申报、自行交税(自报自缴);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两项内容。
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海关预录入时,应当如实、规范填报报关单各项目,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收到海关通关系统发送的回执后,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需要纸质税款缴款书的,可到申报地海关现场打印,该纸质税款缴款书上注明“自报自缴”字样,属于缴税凭证,不具有海关行政决定属性。
税收要素审核后置
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海关总署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是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守法自律,体现“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保障海关统一执法,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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