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跨境卖家,都听说过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具体该怎么办理免税备案呢?申请的条件:如纳税人向境外单位出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动符合免税条件,则可在第一次享受免...
很多跨境卖家,都听说过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具体该怎么办理免税备案呢?
申请的条件:
如纳税人向境外单位出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动符合免税条件,则可在第一次享受免税的申报期限内,或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申报期限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动免税申报手续。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第1款。
2、《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免)征收跨境应税行动增值税管理方法(试行)>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办理资料:
1、《跨境应税行动免税备案表》两份;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一份;
3、跨境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
4、服务吸收方机构所在地境外的证明材料,一份。
注意事项:
1、所有由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如是复印件,必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企业的业务规模必需包括此项业务内容,若没有此项业务规模,则需相应增长业务规模。
3、向国内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向境外单位出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出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全体从境外取得,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5、跨境应税行动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差异核算跨境应税行动的出售额,精确盘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免税所得。
6、纳税人原签署的跨境出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变革,或跨境出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相关情形产生变更,但仍属于规定免税规模的,应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动免税备案手续。
7、纳税人产生跨境应税行动享受免税的,应该依照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免税期内或实际经营情形不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停滞享受免税,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8、如果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态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以诱骗手段取得免税或免税资历的条件产生变更,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实行有关流程,自行减免税款,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9、参照实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域纳税人的应课税金额。
10、纳税人产生符合免税条件之跨境应税行动,未办理免税备案,但已办理免税备案的,应该依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办理免税备案的,应该依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并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抵减以后应缴纳的税款;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在全体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动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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