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花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从境外购置商品的花费行动就称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并通过“网上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610)...
我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从境外购置商品的消费行动就称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并通过“网上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610)将货物运抵中国。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应具备三个条件:
1、列入商品清单
(1)合规列表管理。必需是从境外购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的商品。
(2)符合目标管理。消费者购置的商品仅供个人应用。非自用转售者,不实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3)遵照税收政策。务必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
2、平台联网信息对比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业务,消费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企业购置、交易“三单”比对进行交易,支付和物流电子信息必需在交易流程中实现。
3、电子信息委托传输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即消费者通过非网上交易平台企业购置进行交易的,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从业海外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过程的电商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理应授权委托从业海外电商零售进出口货运物流业务过程的进出口托运人和邮政快递公司向中国海关传递买卖、付款等电子信息技术。
(2)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物流业务的进出口快件经营者和邮政企业,可以接收委托,许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3)出入境快递经营者和邮政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向海关传递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综上所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必需符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试点或对比监管规模的条件,境外商品纳入清单规模,能够联网或委托向海关传递相关电子信息,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的“三单”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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