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那些企业可以...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那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第一类
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 出口创汇义务的企业。
第二类
经过经贸主管部门同意,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处所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第三类
委托出口的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二、那些行动不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税务总局、商务部明白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产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义务(合同中有商定质量义务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义务(合同中有商定结汇义务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材料、单证等涌现问题造成不退税义务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本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法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正,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4、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商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应用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署购货合同,又签署代理出口合同(或协定)的。
6、出口企业未本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收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背 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动。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各位更好地进行出口退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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