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贷款形式包...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贷款形式包含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 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誉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反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1.申请的方法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施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 外汇管理局处所分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2.应提交的资料
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资料。
●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含:企业经营规模、行业性质及特征、近三年的经营情形、财务状态、融资用处、偿还才能等。
●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
●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流程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资料。
●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针对前述资料应该提供的弥补说明资料。
3.应满足的条件
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被担保企业属于 产业政策勉励或许可行业。
●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
●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
●对产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4.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登记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施债权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集中登记。银行应填写《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形登记表(中资企业)》(格局见附件),并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 外汇管理局处所分局报送。
5.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履约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产生违约的,应参照《 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履约款结汇手续。
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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