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FOB在中国出口中占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这可能导致货物和资金两空的结果。 目前,中国出口合同以FOB价钱条款交易的比例越来越大,收货人指定的船舶公司越来越少...
据统计,FOB在中国出口中占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这可能导致货物和资金两空的结果。
目前,中国出口合同以FOB价钱条款交易的比例越来越大,收货人指定的船舶公司越来越少,指定的海外货运代理越来越多,这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在FOB条件下,买家应为指定的船舶公司,为什么要指定海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义务划分是将货物跨越船弦,即卖家将货物交给船舶公司。
从目前FOB的实际应用情形来看,指定船舶公司很少,其中大部分是指定的海外货运代理公司。
依据国际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的海外货运代理应应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义务和费用的划分不是跨越船舷,而是将货物交给买家指定的承运人。
虽然FCA术语已经颁布了10年,但实际应用却很少。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更多的是关于应用习惯的协定。对于卖家来说,应用FCA术语仍然接收没有物权的货运代理提单。
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普遍应用的原因,FOB术语的变形做法已经应用了很长时间。
那么,在FOB术语中,为什么买家应当指定货运代理呢?
从买家的角度来看,这只不过是几个思考因素:
有的要求货运代理承担清关、配送集运、物流等服务;
有的要求货运代理掌握精确的交货和运输情形;
有些人可以通过货运代理获得优惠运费。
当然,也不消除少数非法商人利用货运代理或串通货运代理诱骗卖家的货物。
从上面可以看出,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家为“上帝”的。在买家市场的情形下,卖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以上就是和卖家们分享的FOB条款下收货人相关的问题,希望对卖家有帮助。ESG跨境以专业、贴心的服务让用户安心、放心肠开展跨境业务,帮助更多用户将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以更高效的方法带到全球市场更好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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