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不同 和地域在应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样一...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不同 和地域在应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样一来,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 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这就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会、争议和诉讼,既糟蹋了各自的时间和金钱,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有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尽力,差异制订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普遍采取,因而形成了一般的国际贸易通例。
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通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订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端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采取,然而对应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订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含22条。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义务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法等问题都做了对比详细的解释。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90)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订的。它更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订,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做了修订。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结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颁布。1990年,依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定义》被再次修订,并被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差异为:
(1)EXW(ExWorks)(产地交货);
(2)FOB(Freeon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保险费、运费);
(6)DEQ(DeliveredExQuay)(目标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美洲-些 采取,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殊是对第2和第3种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显著的分别,所以,在同美洲 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近年来,美国许多贸易界人士呼吁废弃《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而采取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订的。更早的《通则》发生于1936年,后来进行过多次修订。现行的《2010通则》于2010年10月修订完成,并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这次修订的主要目标一是扩展《通则》的实用规模。国际商会注意到近年来贸易发展的一个关键趋势,即许多 的企业将本来只实用于国际贸易的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也大批运用。国际商会决议接收这一现实,在修订时对术语的解释作了相应的调整。另外,新的《2010通则》还依据各国代表的看法,对原《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的种类进行了整合,对术语的内容提高完美,使之更便利应用。修订时掌握的主要原则是为了稳固贸易制度环境,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语言表述上更符合业务习惯,更加明白,易于懂得;另外尽量坚持与《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的调和。
《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正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
《2000通则》中包括有13种术语,它们差异是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指定目标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标地)、DAF(边疆交货)、DES(目标港船上交货)、DEQ(目标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2010通则》删去了DAF、DES和DDU,代之以新增长的DAP(目标地交货)。另外,删去了DEQ,代之以DAT(运输终端交货)。
2.转变了本来的术语分类准则
《2000通则》将其包括的13种术语,依照起始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E组只包含一种贸易术语EXW。F组包括有FCA、FAS和F0B三种术语。C组包含CFR、CIF、CPT、CIP四种术语。D组中包含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和DDP。
《2010通则》不再按E、F、C、D分组,而是依据它们实用的运输方法分为两类,即实用于各种运输方法的术语和仅实用于水上运输方法的术语。依照新的分类,实用于各种运输方法的术语包含: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种;仅仅实用于水上运输方法的术语包含:FAS、FOB、CFR和CIF四种。
3.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篇部分,增长了一一个应用说明或者叫指点看法
应用说明解释了该种术语实用什么样的运输方法、卖方在什么情形下完成交货、风险何时转移、费用如何划分等基本问题,但不构成术语实际规则的组成部分。增长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为了帮助应用者依据具体的交易情形精确、高效地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
4.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的排列办法进行了调整
《2000年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相互交叉比较,纵向排列,即在规定卖方每--项责任后,紧接着规定买方的相对应的责任。《2010通则》则改为《1990通则》的表述方法,不再纵向交叉比较,而是横向对比,如下所示:
A.卖方责任(THESELLER'SOBLIGATIONS)
B.买方责任(THEBUYER'SOBLIGATIONS)
A1卖方一般责任
BI买方一般责任
A2允许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B2允许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交货
B4收取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
B8交货证据
A9查对一包装-标志
B9货物检验
A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当事人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往往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合同等。这些合同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但《2010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力和责任的规定。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责任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2010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内容,而且它不涉及货物的价钱和所有权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和它发生的后果问题。对于后面这些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明白具体的规定。另外,国际商会还提示交易的当事人注意处所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因为它们有时会导致合同条款以及所选择的通则的失效。
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通例中,《通则》包含内容更多、应用规模更广。近年来,国际商会也感到到《通则》在世界规模内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进行更近的修订时力图坚持它的相对稳固性。另外,要注意《2010通则》实行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主动废除,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实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国际商会在推出《2010通则》时还提示贸易界人士,由于《通则》已多次变革,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用《201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殊注明,本合同受《2010通则》的管辖。
基于以上原因,在后面两章中只具体介绍《2010通则》中包含的11种贸易术语,而不再涉及其他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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