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即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实行合同,并享有必定的权力与承担商定的责任的人。合同当事人条款是说明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形和明白合同主体资历的一项不可缺乏的更基本的条款。 一、...
合同当事人即指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与实行合同,并享有必定的权力与承担商定的责任的人。合同当事人条款是说明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形和明白合同主体资历的一项不可缺乏的更基本的条款。
一、订好合同当事人条款的关键意义
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定。在订立和实行合同流程中,各当事人都是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位置,他们差异承担商定的责任。例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付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为便利实行合同,买卖双方彼此还应承担相互通知的责任。与此同时,交易双方都享有商定的权力,如在必定条件下,依法变革、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持续实行合同的权力,以及为解决履约争议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力等。
在这里,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依法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都受到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保护。如合同订立后,涌现合同当事人拒不履约或违约的情形,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遇损失,则受伤害方的当事人有权采用各种救援办法来追究违约方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这就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以明白合同的主体资历,从而有利于实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
在订明合同当事人名称的同时,还应详细、精确列明其地址,以利各当事人相互联系。这一点,对法律的实用很关键,应予以高度看重,尤其是对为了回避法律管辖的某些资信差的不法商人,更应注意。首先,不要将A国商人看成是B国商人;其次,当事人有几个营业地时,更好在合同中都订明其详细、具体的地址;更后,还应注意当事人营业地是否位于《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成员国,以明白该公约是否实用于合同。
综上所述,足见订好合同当事人条款,明白合同的主体资历,并详细、具体列明各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与地址,具有十分关键的实践与法律意义。
二、合同当事人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当事人条款通常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合同当事人通常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开发等活动为内容,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经济组织。这些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它们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合,有必要的资产,并具备相应的缔约才能和主体资历。
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许多社会经济组织或大公司都备有自已拟就的准则合同格局,在合同的开头部位,都有印就的“卖方”和“买方”字样的栏目,供交易双方当事人差异载明各自公司机构的具体名称。此外,合同尾部还有印就“卖方”和“买方”字样的栏目, 交易双方当事人差异签字或加盖公章。凡经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一般视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
(二)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差异处在不同的 和地域,一般相距遥远。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履约流程中相互联系及顺利办理货物交接与货款结算等事项,需要在合同中差异载明各当事人所在地的详细住址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内容。有些公司对外订立合同时,由于忽视,竞漏写买卖双方的名称与地址,或者将名称与地址写错,这些失误给履约造成了实际困难。
三、商定合同当事人条款的注意事项
为了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率,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得到顺利实行,在商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合同当事人必需具有缔约才能
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含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按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订立合同的自然人必需是具有缔约才能的人,未成年人、精力病人和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需受到限制。关于法人签署合同的行动才能,各国法律一般以为,法人必需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的经营规模内签署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9条中明白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动才能。”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当事人的缔约才能和主体资历问题。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必需表述精确
商定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不论用中文或外文表述,都应该明白、具体,列出全名,不能用简写或缩写的方法,更不能漏写或错写,以免给履约造成困难、引起误会或发生不良后果。
(三)合同当事人的地址应该准确、详细
为便于实行合同,必需准确、详细地载明合同各当事人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等项内容,以利各当事人之间及时坚持业务联系。《结合国国际货物出售合同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实行关系更亲密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思考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假想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此项规定表明,明确当事人营业地的准则,采取更亲密联系的原则。若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且都与合同有关系,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实行关系更亲密”的营业地,作为当事人的营业地,该营业地应与合同签署关系更亲密,并具有发出报价、接收报价、交货、付款的才能。营业地如有变动,应以订立合同的营业地为准。由此可见,《公约》规定的营业地,是指当事人经营活动的场合,并不必定要求在主营业所,其法律位置,也不必定要求是具有独立法人资历的法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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