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掌握成交数目 成交数目的明确,不仅关系到进出口合同的实行,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因此,在商订数目条款时,应该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成交。具体地说,在明确出...
(一)准确掌握成交数目
成交数目的明确,不仅关系到进出口合同的实行,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因此,在商订数目条款时,应该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成交。具体地说,在明确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应该思考国外的供求状态、国内货源的供给情形、国际市场的价钱动态以及外商的资信情形和经营才能等因素。在明确进口商品的成交数目时,应思考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才能、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钱程度以及市场行情变更等因素。
应该指出,在我国实际业务中,有些外贸专业人员对外订立合同时,却往往思考欠周,给 和企业造成不该产生的经济损失。例如,某省外贸公司在货源未落实的情形下,曾与中东某商人签署了销售麻袋1亿条,价款总额达1800万美元的合同,由于当时国内加工才能有限,基本无法按时交货,对方遂向国际商会巴黎仲裁院提请仲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定,由卖方赔偿买方300万美元,才了结此案。这不仅造成广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对外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合理商定数目灵活幅度
数目灵活幅度的选择究竞由谁行使适合,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一般地说,如采取海运,应由负责支配船舶运输的一方来选择对比合理。例如,按FOB条件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按CFR或CIF条件成交,应由派船送货的卖方来选择。此外,也可规定由船长依据舱容和装载情形作出选择。
(三)溢短装数目的计价办法要公正
在通常情形下,对灵活幅度规模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钱盘算。但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的变更,故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收入,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部分,不按合同价钱计价,而按装船时或 时的市场价钱计价,以体现公正合理的原则。
关于商定数目灵活幅度的上述注意事项,是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我们必需在订立数目条款时予以体现。在这方面,我们也是有教训的。例如,过去我国某公司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批商品,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目的灵活幅度,均为5%,此项灵活幅度,都由卖方明确。显然,这种规定是极不合理的,它只是单方面对卖方有利。今后订约时,务必防止再涌现这类不符合公正合理原则的规定。
(四)数目条款的规定应明白、具体
在数目条款中,对成交商品的具体数目、应用何种计量单位和计量办法、数目灵活幅度的大小及其选择权由谁掌握以及溢短装部分的具体作价方法等内容,都应一一订明。此外,对成交数目一般不宜采取“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现,以免引起解释上的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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