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革、终止民事关系,依法成立的协定,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应该依照...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革、终止民事关系,依法成立的协定,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束缚力。当事人应该依照商定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擅自变革或者解除合同。”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当事人就必需依法执行,严厉实行合同的责任。
在法律意义上,合同的实行指的是合同规定责任的执行。反过来讲,任何合同规定的责任,都是当事人应当而且必需实行的行动。当合同责任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实行完毕。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责任的行动,都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实行合同的实质就是指合同的全体实行,只有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准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责任,能力使合同的权力得以实现,也能力使合同的法律关系改变为交易行动。
因此,合同当事人必需全面、准确地实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这也是对当事人履约行动更基本的要求。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责任,也是没有完整实行;任何一方或双方均未实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则属于完整没有实行。无论是完整没有实行,还是没有完整实行,均属于违背合同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案例:
2011年6月20日,日本甲公司和我国西安乙公司签署了一份汽配零件供给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置一批生产的家电零配件和维修装备,并就价钱问题达成了一致看法。合同的总金额为10万美元,更迟不应晚于7月10日装运发货,并签署了买卖合同.
签署后,甲公司于次日电话通知乙公司,由于所需的家电零配件缺乏,且价钱上涨,问可否接收其他 或地域的产品来取代。乙公司回函称,“赞成甲公司的提议,但必需在产品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并要求立即供货。”但是这一协定的转变,以及发生的价钱变更并没有在合同上做相应的修正。6月2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规定数目的货物,价值金额为10万美元,乙公司支付了5万美元。
货到后,乙公司对商品进行了检验,经检验,上述零配件均系韩国与台湾`的产品,但质量比预期的要差.7月3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余款5万美元,乙公司致函甲公司,称该批货物非日本产品,而且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换货,如不能换货,则要求退货,并要求甲公司承担有关费用损失。
甲公司回函称,乙公司已经赞成接收非日本产品,不能以产品为非日本生产而索赔。双方就这笔货物问题发生极大的分歧,并导致对簿公堂。在仲裁审理中,仲裁庭裁定,乙公司偿还所欠货款5万美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产品的价钱和产地做了明白规定。在合同实行流程中,甲公司提出变革货物的产地,依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革合同。”经当事人协商赞成后,合同条款可以修正变革。在接到甲公司的变革请求后,乙公司表现赞成,这样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有关产品产地的条款进行了依法变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货物价钱条款,合同双方在协商变革货物产地的同时未就货物的价钱调整进行协商,乙公司在收 物和发票的同时,以及在经过检讨机关检验和自行验收后,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乙公司还依照合同商定的价钱和发票的价钱实际汇付了部分货款,并未对货物的价钱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乙公司的事实施为表明其已经接收了甲公司在合同中所提的价钱。
因此,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仅对合同项下货物的产地条款进行了双方--致赞成的变革,除此之外,合同的当事人并未就合同项下货物的价钱调整做出意思表现,决议有关货物价钱的规定,应按照原合同中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该实行合同商定的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规定。
在本案中,作为买方的乙公司收取货物后应该依约支付货款,从而完成自身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乙公司在收取货物后,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部分货款未付,至仲裁提起时乙公司仍未实行责任,其行动已经违背合同的规定,属于违约行动。
合同实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行合同的全部流程中所必需遵守的一般标准。依据合同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实行除应遵守平等、公正、老实信誉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守以下合同实行的特有原则,即恰当实行原则、协作实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革原则,如下图所示。以下就这些合同实行的特有原则加以介绍。
在外贸合同中,合同的实行变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责任的行动。由于合同的类型不同,实行的表示形式也不尽一致。但任何合同的实行都必需有当事人的履约行动,这是合同债权得以实现的--般条件,也是债权与所有权在实现方法上的基本差别。
合同的实行通常表示为责任人的作为,由于合同大多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一般均须积极作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力。但在极少数情形下,合同的实行也表示为责任人的不作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是责任人的履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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