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需严厉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需严厉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会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伤害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时间(Timeof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ofShipment)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应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等贸易术语签署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货物装上船只或交付给承运人监管,就算已完成交货责任。因此,依照上述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交货和装运的概念是一致的,故有人把二者视为同义语。但若采取DAT、DAP等术语达成交易时,交货时间是指货物运到目标地交给买方的时间。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时间。所以,依照D字头术语成交的合同,交货和装运则是两个完整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相互取代应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装运日期,过去一般是从狭义上懂得。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方法的发展,国际通例的更新解释是:装船(Loadingonboardvessel)、发运(Despatch)、收妥待运(AcceptedforCarriage)、邮局收据日期(DateofPostReceipt)、收货日期(DateofPickup)等,以及在多式联运方法下承运人的“接收监管”(TakinginCharge),均可懂得为装运日期。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办法
1.规定明白、具体的装运时间
这又可分为规定一段时间和规定更迟期限两种。例如:“7月份装运”(ShipmentduringJuly)、“7/8/9月份装运”(ShipmentduringJuly/Aug/Sep);又如:“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ShipmentnotlaterthanJuly31st)、“9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atorbeforetheendofSep)。由于此种规定办法明白、具体,故应用较为普遍。
2.规定收到信誉证后若干天装运
如规定:“收到信誉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receiptofLC)。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买方必需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誉证开到卖方”(TherelevantL/Cmustreachthesellernotlaterthan...))的限制性条款。卖方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 或地域,或专为买方制作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时,为防止买方不实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取此种规定办法,以保证其利益。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soonaspossible)等。由于这些术语在各国、各行业中解释不一,不宜应用。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誉证统―通例》也明白规定不宜应用此类用语,如果应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白、具体,装运期限应该适度
海运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形而定。装运期限过短,势必给船、货支配带来困难;装运期过长也不适合,特殊是采取在收到信誉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的条件下,会造成买方积存资金,影响 ,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2.应注意货源情形、商品的性质和特征以及交货的季节性等
如雨季一般不宜装运烟叶,夏季一般不宜装运沥青、易腐性肉类及橡胶等。3.应联合思考交货港、目标港的特别季节因素
如北欧、加拿大东海沿岸港口冬季易封冻结冰,故装运时间不宜订在冰冻时代。反之,热带某些地域,则不宜订在雨季装运等。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思考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白合理
装运期与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和开证日期应当互相连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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